(一)發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含義
反壟斷法的使用除外,是指允許特定的市場主體的特定壟斷行為不適用發壟斷法的基本規定的一種制度。它反映了反壟斷法對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也體現了作為調節功能較強的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有些經濟部門是不允許競爭的,否則會給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必須由國家制定或允許的企業進行壟斷經營。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有適用除外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反壟斷法中的各種禁止性規定同反壟斷法適用豁免同時存在,在最終的價值取向上並不是矛盾的。從本質上講,發壟斷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和豁免規定的目的都在於更好地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它們是一種殊途同歸的關係,反壟斷法的適用豁免是對禁止壟斷的一種有益補充。
(二)發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對象
1、自然壟斷。自然壟斷,是指根據產業的性質不宜開展競爭的事業部門,在一定的地域或時期內實行的國家法律允許的獨占經營。
2、國家壟斷。國家壟斷又稱中央壟斷,是指國家從有利於國民經濟全局發展的目的出發,對某些部門和國有自然資源實行獨占。國家壟斷一般集中於交通運輸、郵電通訊、能源、土地等領域。
3、特定組織和人員的壟斷。這些組織和人員包括工會、勞工、自由職業者(含醫生、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他們之所以被豁免使用反壟斷法,是由於他們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決定的。
4、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些特定行為和企業的聯合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