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不少人對新的社會制度不能馬上適應,再加上黨和政府的一些工作部門存在著主觀主義,官僚主義作風,這引起了一些民眾的不滿。
1956年下半年,一些地區出現了工人罷工,學生罷課,農民退社等情況。與此同時,國際上出現波蘭、匈牙利事件,也在國內引起了一些人的思想波動。一些領導幹部對此缺乏思想準備,或者束手無策,或者習慣於把一些鬧事問題作為敵我矛盾來處理。
針對這一情況,為了堅定幹部民眾的思想和信心,為了糾正一些幹部的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作風,以毛澤東為核心的黨中央打出了一記漂亮的思想和方針政策的組合拳。
一、1957年2月,毛澤東在擴大的最高國務會議上發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
主要內容有:
1、關於社會主義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
講話中,毛澤東指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還存在著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必須區分社會主義社會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題。他強調,敵我之間和人民內部這兩類矛盾的性質不同,解決方法也不同。
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解決敵我矛盾用專政的方法。針對人民內部矛盾在具體實踐中的不同表現,他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方針、原則和辦法。主要有:在政治思想領域,實行“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在物質利益、分配方面,實行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對科學文化領域裡的矛盾,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對於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矛盾,實行在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和黨的領導前提下的”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
2、關於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
毛澤東首次提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概念,並對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作了科學分析。他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會主義社會充滿著矛盾,正是這些矛盾推動著社會主義社會不斷向前發展。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產關係和生產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是非對抗性的,可以通過社會主義制度本身的自我調整和自我完善不斷的得到解決。這實際上為社會主義的完善和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石。
《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是一篇重要的馬克思主義文獻。他創造性地闡述了社會主義社會矛盾學說,是對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發展,對中國社會主義事業具有長遠的指導意義。
二、整風運動。
1957年4月中共中央下發《關於整風運動的指示》,提出這次整風運動的內容是:反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和主觀主義。
這次整風運動採取開門整風的形式。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真誠地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加強黨外人士對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批評、監督,進一步密切黨同民眾的聯繫。他在1957年7月撰寫的《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勢》一文中提出,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通稱”六又“政治局面)的思想。這是中共八大路線的繼續和發展,是當探索社會主義道路的新成果。
通過發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和整風運動這一組漂亮的組合拳,為幹部民眾堅定了信心,一些領導幹部的官僚主義、主觀主義和宗派主義作風也得到了糾正。
但是,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整風運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在整風運動中人們提出的意見,絕大多數是誠懇地。但也有極少數資產階級右派反革命分子乘機向黨和新生的社會主義制度發動猖狂進攻。
1957年6月8日,中共中央發出組織力量反擊右派分子進攻的黨內指示,《人民日報》同日發表題為《這是為什麼?》的社論。一場全國規模的民眾性反右派運動全面展開。
在當時的環境下,對極少數右派分子的進攻實行堅決反擊,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在涉及重大政治原則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如果不能旗幟鮮明,就會造成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混亂。這方面黨取得的經驗,是寶貴的,有長遠意義的。但是反右派鬥爭被某些人嚴重擴大化了。
劃分標準
《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各黨組,中直黨委,國家機關黨委,總政治部(此件可發至縣委和相當於縣級的黨組織):
自反右派鬥爭開始以來,不少地方和部門分別擬定了一些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並要求中央予以審查批准。考慮到鬥爭中的實際需要,中央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免各單位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有畸輕畸重的地方。
現在將經過中央討論通過的《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發給你們,請即下達到一切進行反右派鬥爭的單位,予以認真研究,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即以此件為標準。
注意要求
(一)
全國反右派鬥爭一般是進行得健康的,所劃的右派分子,一般是適當的,但是也有劃多了和劃少了的情況。而在運動進到深入階段,在切實糾正了溫情主義右傾情緒以後,一些單位把右派的標準放得寬了一些,以至多劃了一部分右派的情況,比較更需要引起注意。無論劃多了或者劃少了,都應該按照正確的標準及時地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但是在右派劃得多了,需要改正的單位,必須注意保護民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不要使人產生“反右派鬥爭過火了”的錯誤印象。有些中右分子有過不利於社會主義的言行,但是不夠右派,如果當作右派鬥爭了,現在不要當眾宣布對他的批判是錯了,因為既有錯誤言行就應該批判。但是應在內部改劃為中右分子,按照中右分子對待,並注意多加教育爭取,到適當時機可以宣布因情節輕微已有悔改,脫掉他們的右派帽子。
(二)
為了正確地劃分右派分子,達到既不多劃又不少劃的目的,除了要有適當的標準,還要有適當的審查批准手續。凡是各單位確定為右派分子的名單,必須報告縣一級或縣一級以上的黨的領導機關審查批准。高級知識分子、重要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必須報告省一級或省一級以上的黨的領導機關審查批准。
(三)
上級領導機關除必須認真地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外,還必須教育黨員和民眾十分重視對於實際情況的認真研究和具體分析,力戒浮誇和片面性。同時,還必須經常主動地細心地抽查和調閱所屬單位右派分子的詳細材料,及時糾正其中偏寬偏嚴的錯誤,並且對於極右分子、一般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的界限舉出具體的人物和材料作為實例,切實幫助下級掌握正確劃分的標準。
中央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右派標準
(一)
凡言論、行動屬於下列性質者,應劃為右派分子:
⑴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制度和資產階級剝削。
⑵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制。攻擊反帝國主義的鬥爭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擊肅清反革命分子的鬥爭;否定“五大運動”的成就;反對對資產階級分子和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改造;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幹部政策;要求用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會主義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⑶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反對共產黨對於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的領導;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共產黨為目的而惡意地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員、污衊工農幹部和革命積極分子、污衊共產黨的革命活動和組織原則。
⑷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煽動民眾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煽動工人和農民的分裂;煽動各民族之間的分裂;污衊社會主義陣營,煽動社會主義陣營各國人民之間的分裂。
⑸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對共產黨、反對人民政府的騷亂。
⑹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為極右分子:
⑴右派活動中的野心家、為首分子、主謀分子和骨幹分子。
⑵提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綱領性意見,並積極鼓吹這種意見的分子。
⑶進行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特別惡劣、特別堅決的分子。
⑷在歷史上一貫反共反人民,在這次右派進攻中又積極進行反動活動的分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錯誤應於批評糾正,但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⑴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只是對於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屬於根本原則的政策,工作中的問題,學術性的問題,共產黨的個別組織,個別工作人員表示不滿,提出批評的人,即使意見錯誤,措詞尖銳,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同樣,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只是在思想意識上有某些錯誤的人,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⑵有過類似右派的思想,但是並未發表過或散布過,而且已經認為錯誤、自動檢討出來的人,或者偶然講過類似右派的話,現在已經承認錯誤,而在歷史上一貫不反黨反社會主義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⑶對於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制度或共產黨的領導發表了錯誤的言論,但是並未積極宣傳,事實證明不是出於敵意,經過指正表示願意轉變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⑷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黨反杜會主義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參加了右派小集團,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錯誤以後,迅速地站在正確立場,同右派決裂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⑸歷史上曾經站在反動立場,現在也沒有顯著的轉變,但是在右派進攻時期並未進行反動活動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⑹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間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確定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劃為右派分子,並且不用鬥爭右派分子的方法來對對待他們。
右派摘帽
中央發指示為改造好的右派摘帽
1959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確實表現改好了的右派分子的處理問題的決定》。《決定》說:凡是已經改惡從善,並且在言論和行動上表現出確實是改好了右派分子,即摘掉他們的右派的帽子 。
對於教育右派分子,對於教育資產階級分子、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成員,將會大有作用,會使他們感到只要自己真正接受改造,就確有前途。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的數目,以控制在10%左右為好。《指示》規定的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條件為:
一、真正認識錯誤,口服心服,確實悔改。
二、在言論、行動上積極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擁護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
三、在工作和勞動中表現好,或者在工作和勞動中有一定的貢獻。《指示》規定:原來是黨員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帽子以後,一律不得恢復黨籍。到12月底,全國已經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有28165人,占右派分子總數439305人的6.4%。
附錄資料
撤銷資格
被撤銷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右派
錢端升、沈志遠、楊逸堂、江豐、劉蘭畦、沙文漢、楊思一、王國松、李士豪、宋雲彬、姚順甫、馮雪峰、曾昭掄、向德、譚惕吾、雷天覺等十六人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到第五次會議之間被撤銷人大代表資格。
章乃器、潘大逵、曾庶凡等三人由四川省人大提出,在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被撤銷人大代表資格。
黃紹竑、陳銘樞、黃現璠、費振東、喬傳珏、馬哲民、章伯鈞、葉篤義、程士范、潘鍔鏱、羅隆基、費孝通、儲安平、錢偉長、錢孫卿、歐百川、王天錫、韓兆鍔、丁玲、張東木、謝雪紅、楊子恆、鄭立齋等二十三人在廣西、旅大、武漢、安徽、江西、江蘇、貴州、陝西、山東、福建、甘肅十一省市“多數人大代表”要求下,被撤銷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黃琪翔、李勃秋、徐鑄成、黃藥眠、王毅齋、張軫、張雲川、朱君允、畢鳴岐、譚志清、龍雲、李琢庵等十二人在廣東、河南、湖北、天津、雲南等省市“多數人大代表”要求下,被撤銷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補選的代表資格和右派分子章乃器等三十八人的代表資格問題的審查報告》)
撤銷右派
被撤銷全國人大職務的右派
在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黃紹竑、龍雲、陳銘樞同時被罷免全國人大常務委員職務,費孝通、黃現璠、歐百川被罷免民族委員會委員職務,張雲川、陳銘樞、黃紹竑、黃琪翔、謝雪紅、羅隆基被罷免法案委員會委員職務,龍雲被罷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職務,黃琪翔被罷免國防委員會委員職務。
(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分子黃紹竑等十人職務的決議》)
三
“費孝通、黃現璠、吳澤霖、林里夫等右派分子的反動理論再也沒有市場了”【謝扶民撰:《兩年來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工作的基本總結》,《民族研究》,1958年 第1期】;
四
《解軍總政治部揭發出右派分子陳沂大量反黨反社會主義罪行》1958年3月1日《今日新聞》)
五
《監部反黨集團的首領王翰原形畢露》,載《新華半月刊》1958年第1期)
六
1958年7月5日,國務院舉行第78次會議。會議審核通過了《國務院關於處理右派分子王翰、曾昭掄、林漢達、黃琪翔、費孝通的決定》。
從當時的形勢和社會環境來看,對於極少數右派反革命分子的進攻實行堅決反擊是完全正確和有必要的。在涉及重大政治原則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如果不能旗幟鮮明,就會造成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混亂。這方面黨取得的經驗,是寶貴的,有長遠意義的。但是,也應當吸取反右派鬥爭擴大化的教訓,避免黨的政策被某些扛著紅旗反紅旗的人利用,釀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