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參保的正確方式:
1、用人單位參保。
職工通過所在用人單位參保,無論本市戶籍職工還是非本市戶籍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靈活就業人員或到內地企業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區的區社保機構個人繳費視窗申請個人繳費,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和綜合醫療保險。
本市戶籍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費。
3、中國小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我市中國小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其中非本市戶籍少兒其父母任一方應正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並滿一年以上)、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參保人向學校提交相關參保材料,學校審核後遞交到社保機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業務;未入學入園或在市外定居,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可到戶籍所在轄區社保機構徵收視窗申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業務。
對於非本市戶籍的離職人員,只能返回戶口所在地參保。
【此前報導】
掛靠代繳社保違法嚴重的要入刑
深圳市民注意啦,“掛靠”“代繳”社會保險屬於騙保,是違法的!於7月開始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騙保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日前發出提醒:用人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嚴重的要入刑。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人數,或者以發放補貼、簽訂協定等形式拒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義務;
(二)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鑑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四)違反規定重複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七)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
根據《條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266條規定的詐欺公私財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