厭訟心理

“厭訟”是中國傳統訴訟觀念的一個主要表現方面。傳統的厭訟心理就是制約法律消費的觀念“瓶頸”之一。

簡介

厭訟心理在中國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倫理教化和統治階級的以身作則,使爭訟者恥於爭訟來達到“閭里不訟於巷,老幼不訟於庭”的和諧恬靜的理想境界。

隨著漢代以後儒家思想在中國普遍適用以及至高無上的地位,厭訟心理也在普通老百姓中長期流傳,成為中國廣大民眾的思維習慣。傳統的厭訟心理就是制約法律消費的觀念“瓶頸”之一。

成因

1、特殊的地理環境為厭訟心理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自然地理條件;

2、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及其在其基礎上產生的宗法家族制度成為厭訟心理形成的根本原因;

3、以儒家倫理道德為主幹的中國傳統禮文化成為厭訟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4、中華法系諸法合體的法律制度和封建司法的黑暗成為厭訟心理最直接的原因。

影響

“厭訟”心理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響。如有些人總認為“對簿公堂”是不光彩的事;有的人在受到違法行為的侵犯或者與之訂立契約的當事人違約時,或者在心理上總是認為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好,委曲求全,忍氣吞聲,或者實行“私了”,而不肯訴諸法律等等,這種心理狀態和行為方式仍大量存在。

此外,傳統的厭訟心理也有一定社會影響,但當事人訴訟預期收益減少及訴訟成本增加,則是當代民眾厭訟的經濟根源。對具體的當事人而言,訴訟的成本包括非經濟成本與經濟成本。非經濟成本主要包括因訴訟而產生的社會評價影響、心理影響、感情影響、關係影響等。經濟成本包括訴訟及其相關費用的支出、時間耗費以及可能帶來的各種機會成本的損失。

改善

1、培養公民的“法律消費”意識,變公民的被動的消極的守法意識為主動的積極的用法意識;

2、強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法律消費群體高質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務的“服務”意識;

3、律師是促進法律消費的中介力量,是法律服務不可缺席的主角;

4、應當切實提高公民尤其是社會困難群體的法律消費水平及法律服務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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