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機動車罪

危險駕駛機動車罪是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

背景

危險機動車駕駛罪危險機動車駕駛罪

2009年,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關於修改酒後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對酒後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也應進行處罰,被首次明確列入徵求意見稿中。[在徵求意見稿中,擬加大醉酒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刑事處罰力度。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險駕駛機動車罪”罪名,將醉酒駕車、吸食毒品駕車以及飆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並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三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適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2010年4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表示,進一步完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南振中委員贊成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

意義

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民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將醉酒駕車和在城市街道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有利於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增設建議

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28日上午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報告了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在報告中,孟建柱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這一提法,在28日下午舉行的分組審議中,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

“報告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我個人表示贊同。”朱啟委員說,我國擁有世界上1.9%的汽車,但是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卻占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國家。處罰力度偏輕,是導致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的主要原因。朱啟委員指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酒後甚至醉酒駕駛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構成犯罪。即使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僅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去年,杭州、南京等地接連發生幾起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傷。由於缺少法律依據,判處結果差距較大,民眾反映非常強烈,嚴懲酒後駕駛的呼聲高漲。

“建議加大對酒後駕駛的處罰力度。對酒後駕駛一定要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一定要從嚴、從重處理。”朱啟委員說。李祖沛委員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這些年來,酒後駕車、假牌照,在城市、高速公路上相互追逐和客車超員載客,這四種違法現象經常可以在媒體上看到,造成惡劣的影響和巨大的損失。這些違法行為為何屢禁不止?原因雖然很多,但一個主要原因是與懲處力度不大、不具有威懾力有關。“對酒後駕駛、使用假牌假證、違法高速機動車相互追逐、客車超員載客這幾方面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懲處,對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這是對別人對社會的負責,也是對自己對家人的負責,所以嚴懲措施的出台是有好處的。”李祖沛委員說。

南振中委員也認為,報告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這一建議有吸納價值。南振中委員介紹說,據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報告,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民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將醉酒駕車和在城市街道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有利於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南振中委員表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六年來,各地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持續不斷地組織開展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動,從嚴查處超速、超員、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因超速行駛、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年均下降10%以上。

但不容置疑的是,機動車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仍很突出。據統計,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營運車輛及其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

“報告建議適當時候修改刑法,但修改刑法不是說改就改的,在沒有改之前,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出台一些具體條例,先嚴管起來,政府可先出台一些嚴懲條例,加大懲處的力度。”李祖沛委員建議說。2010年4月初,公安部修訂施行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酒後駕駛,高速公路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法行為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並提高了相應的違法記分分值。

孟建柱在報告中也明確表示,針對事故高發、多發態勢,對酒後駕駛、使用假牌假證、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客車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將研究增加拘留處罰措施,提高財產罰、資格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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