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36 號,經由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經行銷售活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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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5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樑

2012年7月17日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6〕第3號)

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視窗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註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線上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複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複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檔案的複印件(消防驗收檔案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範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契約);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於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複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複印件;

12.安評審托書和安評契約書複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相關介紹

1.所有材料的列印件、複印件、複製件均需使用A4白色膠版紙;

2.分卷裝訂成冊,第一卷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第二卷 《各類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卷 《安全評價報告》、第四卷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3.每卷要求有目錄和連續頁碼;

4.複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印章,受理人員對原件核實後,原件退回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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