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專制皇權罪

(3)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 (6)投書罪

危害專制皇權罪背景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它繼承發展戰國時期法制改革成就建立起來的國家體制與法律制度對後世影響極大。
秦朝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秦朝律令所規定的罪名種類很多,危害專制皇權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危害專制皇權罪

(1)不敬皇帝罪
秦律規定,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被視為對皇帝不敬,要予以嚴懲。
(2)誹謗與妖言罪
即禁止誹謗皇帝,甚至禁止聚集私下討論。
(3)妄言罪
即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4)以古非今罪
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
(5)非所宜言罪
即說了不該說的話。
(6)投書罪
即投遞有害於統治秩序的匿名信。
(7)挾書罪
即收藏違禁書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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