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水條約

印度河水條約,巴基斯坦和印度兩國關於印度河系統河水管理和使用的條約。由印度賈·尼赫魯總理、巴基斯坦阿尤布·汗總統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副行長W·A·B·艾利夫於1960年9月19日在喀拉蚩簽署。主要內容是:東部的三條河流——拉維河、比阿斯河和薩特累季河——的河水劃歸印度使用;西部三條河流——印度河、奇納布河、傑盧姆河——的河水劃歸巴基斯坦使用;在10年的過渡期中,印度繼續從東部河流向巴基斯坦供水,而巴基斯坦則負責修建一系列水利工程,其中部分從西部河流引水以取代從東部河流的引水,等。條約簽署結束了兩國長達13年激烈的、幾乎要動武的河水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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