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縣委、縣政府指示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督促檢查本局各單位的執行情況。
(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並制定對策;協調處置重大案件、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依法進行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證、大型活動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工作。
(三)偵破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處置涉外案件;依法實施技術偵察。
(四)切實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縣治安形勢,作出科學決策。
(五)依法開展出境、入境和境(國)外人員在我縣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辦公安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勞動教養案件、少管案件和收容教育案件的呈報;受理查處控告、控訴行政案件。
(八)保護正常宗教活動,掌握非法宗教勢力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並研究制定對策。
(九)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
(十)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有線無線機要通信工作。
(十一)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對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我縣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負責對恐怖活動的打擊防範工作,掌握最新態勢並提出相應對策。
(十四)規劃和指導公安隊伍建設以及民警的教育訓練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組織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進行督察;督辦民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十六)指導檢查全縣消防工作,處置火災事故。
(十七)承辦、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公安局設12個內設機構,其中綜合管理機構3個,執法勤務機構9個:
(一)綜合管理機構
1、政治處(副科級)。
負責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民警業務培訓和本局民警的警銜、立功授獎等人事工作;負責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的管理、建設;負責工會、團委、婦聯等工作;協助縣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幹部。
2、紀檢監察室(掛警務督察大隊牌子)
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進行督察;負責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執行、強制措施實施情況的督察;負責對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使用情況的督察;負責對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情況的督察;實施對本機關和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的督察。
3、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局被裝、車輛指標的計畫、申請、發放、審批工作;負責全局的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用房、公房管理及公費醫療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管理服務及日常行政工作。
(二)執法執勤機構
4、指揮中心(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本局機要收發、文秘及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負責110報警台的接處警,負責大型集會及暴力突發事件現場指揮、聯絡的通訊保障,協助領導對重大事件、案件的指揮調度;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和社會治安情況,承擔課題調研,提供決策依據;負責本局文書檔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科技項目申報立項,推進科技強警;負責公安無線、有線、機要、機務等通信設施的使用管理、保養。
5、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副科級)。
負責蒐集、掌握、處理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研究提出意見和對策;偵察、控制、防範、處置危害國內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和案件、事件;開展秘密力量建設,掌握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況,防範和打擊各類破壞活動;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取締宗教非法組織、打擊非法宗教活動,掌握海外宗教滲透的新動向、渠道和方法,反宗教滲透和偵破案件;指導和參與經營“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專案;內控宗教勢力蔓延。
6、法制大隊。
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法律培訓諮詢工作;承辦和指導公安行政案件的聽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勞教、少管案件、收容教育案件的呈報及全局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和“兩錯追究”(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執法過錯)工作。
7、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指導全縣治安管理工作,搞好陣地控制;組織、協調查處重大治安案件;制定處置突發時間的預案;組織、指導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派出所和民眾性防範組合子的建設;依法對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負責內部單位的保衛;負責指導派出所規範爆炸物品的使用;依法對爆炸、違禁物品和槍枝彈藥進行治安管理。
8、刑事偵查大隊(加掛博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科級)。
負責刑事偵察業務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提出打擊、控制、防範對策;負責上級交辦的案件、大要惡性案件、跨縣案件、系列性案件的偵查工作和追逃工作;負責刑事情報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全縣刑事犯罪動向,制定巨觀對策;適時組織專項打擊。
負責收集涉毒情報信息,掌握並分析研究涉毒犯罪的動態、規律、特點,提出打擊、控制、防範對策;指導派出所禁毒工作;負責深挖毒品原植物種植大戶、慣犯和毒品經營者,蒐集證據,實施抓捕處理工作;承擔博野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內設城關刑警隊、南小王刑警隊、技術中隊、情報信息中隊和案審中隊。
9、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副科級)。
負責全縣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掌握並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規律、特點,提出偵防措施和工作對策;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負責全縣經濟秩序的保衛工作。
10、交通管理大隊(副科級)。
負責指導、組織和實施全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開展交通法規宣傳教育;負責駕駛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審驗及發證工作;對機動車輛進行登記、檢查、核發牌照,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負責交通警衛工作,保障安全。
11、巡警特警大隊(副科級)。
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先期出警,先期處置工作;維護警區街面上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制止突發性暴力案件,參與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參與處置治安和自然災害事故,維護現場秩序,搶救人員和財務;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危難無援狀態的人員,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
12、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督促、指導網際網路單位和用戶備案;監督、檢查、指導網際網路接入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網際網路數據中心、網際網路單位、上網服務場所落實安全管理唯讀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掌握網路整體拓撲結構,建立和管理網路基礎資料庫;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網路安全檢查和審核;開展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查處信息網路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等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以及日常的防治管理;開展網際網路安全知識宣傳和信息網路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派出機構
1、派出所。
派出所主要職責是掌握本轄區的社會治安信息,分析預測敵社情動態和發案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負責本轄區治安管理和治安防範,指導農村治保會、家屬院安全防範,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管理轄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負責轄區的戶口、身份證工作的管理;協助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刑事案件。
根據我縣鄉鎮的設定,實行一鄉(鎮)一所,加上城內,設立8個鄉鎮派出所。分別為城關派出所、博野鎮派出所、小店派出所、程委派出所、城東派出所、南小王派出所、東墟派出所、北楊村派出所
2、看守所。
負責刑事拘留、逮捕等嫌疑人的看守羈押、管理教育工作。
3、行政拘留所。
負責行政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博野縣公安局公安政法專項編制1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書記1名、政治處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32名。
其他事項
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經營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安全條件審查和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附則
本規定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