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團體性質:南陽張仲景傳統醫藥研究會是以南陽的中醫藥人才資源和自然資源為依託,廣泛團結海內外中醫藥科研、醫療、教學、生產、管理等方面的的研究者和實踐者,以弘揚和發展張仲景醫藥文化為對象而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團體宗旨:大力弘揚張仲景中醫藥文化,積極推進中醫藥國際化、現代化、產業化進程,使張仲景中醫藥文化更好地造福於人類、造福於社會、造福於未來。
工作任務:
①採取多個層面、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國際性的張仲景醫藥專題研討和醫療實踐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②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普及、教育培訓、科學研究、中醫藥產品生產與加工等活動,推動中醫藥事業在世界範圍內發展;
③組織開展健康諮詢、專病專家義診、中醫自我保健創新療法及自然療法等普及性的社會公益活動,增進人類健康;
④與專業刊物和大眾媒體聯合,對國內外傳統中醫藥科研、生產、臨床實踐優秀的人才和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中外中醫藥名人名家向國內外優秀刊物、名著推薦;
⑤廣納中醫藥英才,與海內外醫療實體合作,進行醫療實踐和技藝切磋,弘揚仲景醫學,造福人類健康;
⑥以國際網際網路為平台,建立中醫人才、中醫藥成果信息網路,促進人才交流和成果轉化;
⑦為企業及其產品(進出口)組織代理報批、鑑定、發布、市場招商引資等活動;並組織中醫藥科研信息、專利、商標、技術等諮詢、轉讓和其它服務性工作;
⑧編輯出版論文集、書刊及專著,積累張仲景醫藥科技文化成果,承前啟後,共創輝煌;
⑨積極籌備張仲景醫藥獎勵專項基金,獎勵國內外弘揚和發展傳統醫藥事業的科研、醫療、教學、生產、管理等方面突出貢獻者;
⑩受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活動原則:
①本團體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②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利益;
③本團體除下屬經營性實體外,自身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南陽張仲景傳統醫藥研究會,英文譯名:Nangyang Zhang Zhongjing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縮寫NZZ RATCMP。
第二條 本團體是以河南南陽的中醫藥人才資源和自然資源為依託,廣泛團結海內外中醫藥的研究者和實踐者,以弘揚和發展張仲景中醫藥文化為對象而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本會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經南陽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黨和國家有關中醫藥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以張仲景學術思想為指導,以南陽的中醫藥資源為依託,廣泛團結海內外的中醫藥研究者和實踐者,大力弘揚張仲景中醫藥文化,維護傳統醫藥的正宗地位,竭力推廣中醫藥方面的獨特療法,傳播國內外中醫藥發展的新成就和新成果,努力探索中西醫結合方面新的現代療法,積極推動中醫藥國際化、現代化、產業化進程,使張仲景中醫藥文化更好地造福於人類、造福於社會、造福於未來。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南陽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依託單位為河南省南陽中醫藥學校,法定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陽市臥龍路131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團體的工作任務
一.採取多個層面、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國際性的張仲景中醫藥專題研討和醫療實踐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中醫藥協作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開展中醫藥產品生產與加工,組織中醫藥教育培訓、科學研究與實踐相結合,推動中醫藥事業在世界範圍內發展;
三.組織開展健康諮詢、專家義診、中醫自我保健創新療法及自然療法等普及性的社會公益活動,增進人類健康;
四.與專業刊物和大眾媒體聯合,對國內外傳統中醫藥科研、生產、臨床實踐優秀的人才和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中外中醫藥名人名家向國內外優秀刊物、名著推薦;
五.廣納中醫藥英才,與海內外醫療實體合作,進行醫療實踐和技藝切磋,把張仲景中醫藥發揚光大,造福人類健康;
六.建立中醫人才、中醫藥成果信息網路,促進人才交流和成果轉化;
七.為企業及其產品(進出口)組織中介、代理報批、鑑定、發布、市場招商引資等活動;並組織中醫藥科研信息交流、技術諮詢等其它服務性工作;
八.編輯出版論文集、書刊及專著,積累張仲景中醫藥科技文化成果,承前啟後,共創輝煌;
九.積極籌備張仲景醫藥獎勵專項基金,獎勵國內外弘揚和發展傳統中醫藥事業的科研、醫療、教學、生產、管理等方面突出貢獻者;
十.受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本團體為南陽地域性社會團體,其目的是以南陽的中醫藥資源為依託,以廣泛團結國內外中醫藥人才為對象,組織開展國際間的中醫藥協作交流和服務,進而推動中醫藥的國際化進程,為全世界人類健康做出貢獻。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本團體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團體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⒈有相對獨立的組織機構,有與中醫藥工作相吻合的業務範圍,具有一定的中醫藥工作經驗和科技服務業績的行業機構;
⒉有適合開展中醫藥工作的學科帶頭人,或與開展中醫藥工作業務範圍相吻合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企事業單位;
⒊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能熱心支持並參與推動張仲景中醫藥事業的業務部門;
⒋其它與本會業務相關,具有一定的科研、醫療、教學、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部門以及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或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作為單位會員。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⒈具有一定的中醫藥工作經驗和業績的從業人員;
⒉有較深厚的專業知識或獨特的療法技能,從事中醫藥工作的學者、教育工作者、管理者、研究者、實踐者等;
⒊政府、科學研究、教育、醫療衛生等有關部門的領導者;
⒋重視中醫藥事業和科技進步,並有良好業績的各類企業的經營管理者;
⒌熱心並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的其它人員。
(六)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適當吸收符合條件的國內外人士作為本會的研究員、專家委員、客座教授。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單位或個人)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
⒈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⒉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⒊獲得本會開展的所有服務項目的優先享受服務權;
⒋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⒌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 單位會員
⒈ 可優先獲得一名(單位會員單位負責人)理事提名和被
選舉權;
⒉可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⒊可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服務;
⒋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診斷和技術援助;
⒌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行專業技術培訓班或其它技術援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發展會員;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會名譽會長的授予和顧問的聘任;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批准或廢除對外簽訂的合作協定;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或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從理事中產生,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年齡超過70周歲,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
人信譽;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實體機構;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