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簡介
南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由南陽市32家市級保險管理機構(財險17家,壽險15家)共同發起組成,並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河南監管局2010年11月9日批准,南陽市民政局2010年11月15日登記註冊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其主要職責是:自律、服務、維權、交流、協調、宣傳。
1、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行業自律公約、制訂行業標準來約束不正當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2、服務: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努力為會員單位、保險消費者及決策機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3、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督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溝通,維護會員單位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和糾紛,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
4、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發展,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5、協調:協調會員之間的工作關係,調解矛盾,互相溝通,增進理解,建立和諧共贏的業內關係。協調保險業與政府職能部門,保險消費者、有關行業及社會公眾的公共關係,加強溝通,增進合作,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6、宣傳:加強保險的輿論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和具有影響力的典型事例。
二、內設機構及職能
1、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協會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2、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
(六)選舉和罷免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七)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規劃,行業自律標準和相關服務措施;
(九)組織、指導、監督秘書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落實理事會決議;
(十)審議和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年度預、決算方案;
(十一)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3、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理事會擬定和實施協會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協助理事會協調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和會員單位;
(三)組織擬定協會自律、服務和內部管理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河南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和委託事項;
(六)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協會章程
南陽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定為: 南陽市保險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語全稱:Nany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語縮寫:NY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南陽市各個保險公司及其負責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南陽保險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南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南陽市臥龍路恩大商務酒店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業務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轄區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服務、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和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自律職責
1、建立自律機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約為基礎、自律檢查為依託、自律懲戒為手段、後續監控為保障的長效自律約束機制,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
2、制定自律公約。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3、開展自律檢查。依照行業自律公約,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評價機制,精心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自律檢查和行為監督;
4、實施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經濟處罰和上報河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職責。根據河南保監局的授權或委託,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和行為準則,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育行業誠信文化,開展誠信檢查和監督,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服務職責
1、參與決策論證。積極參與事關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政府部門和河南保監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南保監局和當地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2、協調業內外關係。協調各會員之間的工作關係,調解矛盾,互相溝通,增進理解,建立和諧共贏的業內關係。協調保險業與政府部門、保險消費者、有關行業及社會公眾的公共關係,加強溝通,增進合作,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工作矛盾和糾紛。及時向河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認真做好河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組織推動各項交流。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協會之間、省內外保險業以及其他行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通過簡報、網站和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不斷提高協會信息化服務水平;
5、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保險的輿論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加強與媒體之間的合作,引導保險輿論宣傳的正面性;
6、承辦河南保監局授權和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南陽市設立的保險分公司(含中心支公司及類同於本機構的行銷服務部),按照《保險法》第182條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自願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南陽市內依法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河南保監局批准,在區域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本單位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必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協會職務。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和協會要求的其它檔案;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繳納入會費;
(四)協會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自願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討論同意後可退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如屬市級保險公司以下的分支機構為會員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隨意退會;保險中介機構,可根據自身意願,允許退會,但要履行必要的程式。
(三)會員如無故半年不交納會費,採取通報批評或警告,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協會組織事項的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享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關心協會建設,增進行業團結協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並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事項;
(四)主動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真實情況並及時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及時足額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規定分攤的專項經費;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派代表參加。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協會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首屆暫定為2年。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和南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一般由會員單位推薦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河南保監局和市民政局備案。理事可以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任期為前任理事減去已任期後的剩餘任期。當選會長、秘書長自動成為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 支持協會工作;
(四)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
(六)選舉和罷免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七)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規劃、行業自律標準和相關服務措施;
(九)組織、指導、監督秘書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落實理事會決議;
(十)審議和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年度預、決算方案;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決定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或會長授權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協會秘書處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指定人員參加會議,並書面授權其代行理事職責。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根據性質或需要,推選本單位的分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
(二)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自律規章及實施方案;
(三)制定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四)組織實施本專業範圍內與行業自律和服務等有關的重大事項,並對違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或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的職責:
(一)協助理事會擬定和實施協會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協助理事會協調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和會員單位;
(三)組織擬定協會自律、服務和內部管理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河南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和委託事項;
(六)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正、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河南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南陽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保險行業的,應在一個月內主動辭去協會職務,由會長、副會長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法定代表人為兼職的,應對組織工作的具體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協會在運轉過程中,河南保監局可根據運轉情況在屆中對會長、副會長進行改選和調整。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理事會成員履行理事會職責;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組織研究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解決當地保險市場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簽發協會的重要檔案;審定財務重大開支項目;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人選可由河南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或5名以上理事提
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南陽市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如因其他情況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並經選舉程式產生。協會在運轉過程中,河南保監局可根據運轉情況在屆中對秘書長進行改選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日常財務的審核工作,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實施內部管理,協助會長聘任和聘用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簽發協會的一般性檔案和辦理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事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及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資格條件。
(三)具有保險業一定的從業經歷和相應崗位的管理經驗;熱心保險行業並自願從事協會工作;
(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和協調能力。清正廉潔,作風民主,受到行業普遍認同;
(五)年富力強,精力充沛。任期內會長,秘書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擬任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得超過55歲。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和形象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會議研究,報河南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秘書長離任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應本照精簡、高效和公開、 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選聘的專職工作人員應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逐步走向專業化、 職業化、年輕化。
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根據協會的工作職責和市場化原則,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協會的實際情況及行業特點提出方案,報理事會研究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保證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可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開展服務或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等途徑籌措經費。
(一)會費:為充分彰顯會員單位地位一律平等的公平原則,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等同。採用固定標準與比例標準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有償服務收入。經理事會批准,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各項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開展有償服務的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審計:
(一)協會經費收支情況要保持高度透明,接受市民政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並向會員單位和河南保監局報告。
(二)協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河南保監局和當地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屬於財政撥款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向河南保監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且在年度工作計畫之外的,可臨時單獨籌集經費,但必須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會員單位申請退出協會,不退會費和已交費用,也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南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先通告各會員單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後,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批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南保監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的工作,依照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南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處理完各種債務後,在河南保監局和南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