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主要職責
(三)負責檢查和處理區委、區政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區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組織管轄範圍內的比較嚴重和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對同級黨委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並直接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需要立案檢查的,按黨章和有關規定報批;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四)負責調查和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規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宣傳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提高行政效能。
(七)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有關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有關黨內法規的實施辦法。
(八)協助區委把好區管幹部的任用關。會同區委組織部、區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基層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各基層紀(工)委領導和紀檢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管理區級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編制,按規定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提名,並按規定程式任免;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加強黨風聯絡員、特邀監察員和信訪信息員的網路建設。積極組織各項執法監察等活動,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充分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它事項,並負責督辦。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協助委、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了解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情況,負責機關信息工作;編寫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大事記;草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工作計畫、總結、請示、報告、通知等文稿,承擔機關秘書、文印、檔案、機要、保密、保衛工作;負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會的議程安排、會議記錄,會同有關室做好以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名義召開的會議會務工作;管理機關的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工作;負責承辦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的督查協調工作;負責了解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配備和幹部隊伍素質等情況,提出加強隊伍建設的建議,起草管理規定;承辦對基層紀(工)委以及區派出紀檢監察機構等紀檢監察組織的領導和紀檢監察幹部考察、了解工作,提出任免意見;辦理全區紀檢監察系統評選、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的事宜;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工作和退休幹部工作。
(二)黨風廉政建設室(掛“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環境監察中心”牌子)
對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以及開展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調查研究草擬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和規定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組織推廣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的經驗;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情況;牽頭搞好經濟環境監察中心的有關工作;負責管理全區科級幹部廉政檔案,(實施)組織對新提任領導幹部黨風廉政教育;了解掌握全區區管幹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協助區委、區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特邀監察員、黨風聯絡員活動的組織工作;承辦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黨風廉政室和區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三)信訪室(掛“行政監察舉中心”牌子)
負責制訂信訪工作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考核、總結、評比;負責區管領導幹部信訪件的初步核實工作;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承辦來信來訪,完成上級交辦的信訪件;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督辦、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承擔區行政監察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工作進行業務指;負責搞好紀檢監察信訪幹部隊伍網路建設,定期開展活動。
(四)紀檢監察室
負責聯繫、指導下屬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區管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檢查監督下級黨組織及區管幹部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負責上級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案件;負責召集同檢察、審計等執法執紀部門的聯席會議;負責全區紀檢、監察案件綜合分析及情況統計、月報工作。
(五)案件審理室(含教育研究室)
審理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直接查處或需報請區委、區政府批准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下級黨(工)委、紀(工)委報區委、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區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報送由市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做好協審工作;審理下級報送的重要和複雜的案件、備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工)委對同級黨(工)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規定應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複審、覆核的案件;受理科級以下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案件審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法規研究,草擬有關的實施意見;負責典型案件通報的起草工作。
負責全區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教育;圍繞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委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制訂全區黨風廉政教育規劃並負責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的作風建設教育;搞好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新聞和調研工作;協同有關室總結和推廣紀檢監察工作經驗;對下級紀檢監察組織宣傳教育、調查研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編寫《黨風廉政教育學習材料》。
(六)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區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區委、區政府的決議、決定、規章、命令的情況;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區委、區政府在各個階段要求開展的專項檢查工作。掌握全區執法監察工作情況,指導、協調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代理區監察局行政應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