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008年1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港口條例》
內容全文
市府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條文內容
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港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港口建設資金的管理,發揮港口建設資金在港口發展中的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港口發展的資金,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港口建設費地方分成部分;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港口公用設施等經營、租賃收益;
(四)其他專項用於港口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港口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資金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港口建設資金管理由市港口局牽頭,市沿海辦、南通海事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五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港口局
1.組織編制港口建設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港口建設資金扶持政策;
3.負責制定港口建設資金項目管理規定,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提出港口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內下達執行;
4.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扶持項目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
1.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目標和港口建設資金預算,並送市港口局平衡;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並發布經市財政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港口建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公示;
4.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
1.審核港口建設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港口建設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事項評審;
3.根據港口建設資金預算和項目公示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港口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港口建設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 使用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港口建設資金主要用於非營利性項目、政府承擔的港口公共設施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港口發展研究項目、對我市港口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港口項目。其使用範圍:
(一)進出港航道、錨地、防波堤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二)港口、航運支持保障系統建設和維護;
(三)專項性支出,包括港口發展前期研究經費、航道整治前期研究經費、港口發展等;
(四)對區域經濟、港口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共碼頭建設;
(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港口發展事項。
第四章 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七條 每年10月份,市港口局匯總編制下年度港口建設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各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複、多頭申報;已享受國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複享受市級扶持。
第十條 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審定項目,重點審查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各部門對評審結果要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港口局每年末對港口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港口建設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港口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港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