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南縣商務局成立於2005年,由原財貿管理局改建。機關現有人員30人(其中:在冊幹部16人,離退休幹部14人)。 局機關設辦公室、政務服務股、內貿股、歪貿股4個功能股室。下轄商業發展總公司、物質總公司、藥業有限公司、外貿公司、市場管理服務中心。南縣商務局屬縣政府職能機構,履行全縣商貿流通管理,商業網點規劃,確保市場供給和商品有序經營的職責。目前行使的主要職能有:生豬定點屠宰、內貿、外貿、酒類市場管理、成品油市場管理,超市、集貿市場監管,報廢汽車回收折解管理、洗染業、典當拍買業、再生資源回收業、蠶桑收購業監管。“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建設。
主要職能
劃入的職能:
(一)原縣財貿管理局承提的內貿、商貿流通企業管理職能。
(二)原縣對外貿易經濟貿易合作局承擔的職能。
(三)縣工業發展局承擔的成品油、酒類流通監督管理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商貿流通和外經、外貿政策、擬定並執行我縣商貿通和外經、外貿規章制度、改革方案和管理辦法。
(二)制訂和執行全縣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國內經貿形勢和我縣出口狀況,提出結構調整、科技興貿的巨觀調控建議;研究和推介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性外貿企業、縣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經營權進行審核、報批,負責已獲取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後期管理;指導協調縣對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洽談會的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出口商品配額競標;指導協調重點產業部門分析了解縣內重點產業國際競爭力動態,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和安全機制,配合搞好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
(三)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和監督全縣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外經項目的設備出口;指導和管理我縣對外和授援項目;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加工貿易的方針政策;負責承辦外經貿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批件;負責全縣外經工作統計、分析等業務工作。
(四)研究和指導商貿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城鄉機構,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研究制訂全縣規範流通領域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組織擬定商貿流通行業規劃,並實施行業管理。
(五)組織對流通行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議;負責全縣牲畜定點屠宰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繭蠶收購協調工作;負責全縣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以及報廢汽車回收、舊機動車交易和成品油、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監督管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內部審計;負責對國家和省、市鼓勵扶持外經外貿和流通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進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稽查、檢查。
(七)指導和協調全縣內外貿易業務工作,研究協調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管理南縣商業發展總公司、南縣物資總公司、南縣藥業總公司、南縣外貿總公司、縣市場服務中心。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商務局設3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負責全局工作制度、檔案材料擬定、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新聞報導、政務信息、管理機關事務、、負責行政財及經費管理、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等其它全局性工作。
(二)內貿管理股負責全縣內貿方面各項工作。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按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酒類商品的生產流通;承擔酒類批發、零售許可證和標誌等的申報、制發和年檢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酒類展覽和促銷宣傳活動的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銷信和製造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行為;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負責繭蠶購銷協調工作;負責全縣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
(三)外經外貿股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外經項目的設備出口,指導和管理我縣地外援助項目;負責“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項目契約的報批、負責承辦進出口貿易、勞務輸出、經濟技術合作、技術培訓、三資企業等外經貿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批件;負責全縣我經工作統計、分析等業務工作。
協調指導外貿信用體系建設,推廣運用各種新型國際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指導和協調縣內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哈談會的工作;負責縣內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資格和進出口外貿公司的審核、報批、年審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進出口商品配額競標,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商品的進出口年度計畫;負責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品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我縣商務系統應對“入世”新形勢的各項工作;負責縣屬外貿企業改制和目標出管理體系工作;負責全縣外貿工作統計、分析等業務工作。
經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所需人員編制在機關編制總額內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