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文 號:財建[2009]853號
發布日期:2009-11-27
執行日期:2009-11-27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黑龍江、吉林、遼寧、內 蒙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 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穩定國內玉米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東北地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下同)新產玉米上市後,中央財政對南方飼料消費省份採購東北地區新產玉米並運到本地的,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做好補貼管理工作,現將《南方飼料消費省份採購東北地區2009年新產玉米費用補貼財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南方飼料消費省份採購東北地區2009年新產玉米費用補貼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方飼料消費省份採購東北地區2009年新產玉米費用補貼財務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穩定國內玉米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東北地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下同)新產玉米上市後,中央財政對南方飼料消費省份採購東北地區新產玉米並運到本地的,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範圍
(一)南方飼料消費省份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等16個省(區、市)。
(二)上述省份的地方儲備糧公司和玉米飼料加工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省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企業自願、自主申報、自擔風險的原則,每省(區、市)委託1-2家具有糧食經營資格的企業,統一到東北地區採購2009年國內新產玉米,並統一運回本地和申領補貼。具體企業名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上述省份的中央直屬糧食企業(含企業總部)在東北地區採購並運回上述省份的玉米,以及上述省份的中央儲備企業從東北地區採購並用於儲備輪入的玉米,享受同等補貼政策,具體企業名單由企業總部審核確定,並由企業總部統一組織申領補貼。
(四)有關省份及中央直屬企業選擇確定具體企業名單後,需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備案;國家糧食局匯總後及時向社會公開。企業名單一經公布,不再調整。
二、補貼條件及標準
(五)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申領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委託的企業,需同時具有糧食經營資格,以及所在地省級糧食、財政部門共同出具的委託檔案。中央直屬糧食企業和儲備企業需由企業總部審核確認。
2.企業在東北地區從農民手中收購的價格不得低於內蒙古和遼寧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龍江0.74元/斤(國標三等,下同)。收購高於或低於國標三等玉米,按照國家標準每升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收購價格可以上浮或下調0.02元/斤。
3.採購的玉米必須是2009年度國內新產玉米。
4.享受費用補貼的採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採購的玉米必須在2010年6月30日前運抵本省(區、市)。
6.補貼申領企業必須與運輸憑證的貨物接收單位相一致。
7.中央儲備企業申請補貼的玉米採購總量,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儲糧總公司下達的本地區補貼期限內合理的年度輪換計畫。
(六)企業按上述規定實際採購並運回本省(區、市)的玉米,中央財政按折合標準品(水分≤14%、雜質≤1%)的玉米數量,每斤0.035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定額費用補貼。享受補貼的玉米由企業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七)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全部財政補貼,並通過社會媒體等公開通報:
1.企業將尚未運抵本省(區、市)的玉 米申領補貼。
2.企業將非補貼採購期限內採購的玉米,或非2009年東北地區新產玉米申領補貼。
3.企業未按統計制度規定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購、銷、存統計月報,以及屬於糧油加工企業未按規定報送糧油加工業統計報表,拒報虛報統計資料。
4.其他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的行為。
(八)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監測結果,當東北地區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玉米價格回升到平均0.80元/斤(國標三等)以上時,中央財政停止補貼。
三、補貼政策的起止期限
(九)享受補貼的玉米需是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在東北地區採購,並於2010年6月30日之前運抵購糧企業所在省(區、市)的2009年國內新產玉米。
(十)採購時間以採購契約簽訂的時間為準。
(十一)運抵截止時間指運輸到購糧企業所在省份的時間,根據合法的運輸單據上註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則確定:
1.省間 鐵路直達運輸以貨到站台日期為準;
2.鐵水、公水聯運以貨到接卸碼頭日期為準;
3.公路直達運輸以貨到接卸目的地日期為準。
四、補貼資金的申請
(十二)申請時間。享受此項費用補貼的企業需在201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請,地方採購企業按上述規定期限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中央所屬企業向企業總部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補貼申請包括玉米採購和運輸的全部材料,以及運回本省(區、市)的銷售、庫存情況。
(十三)補貼申請材料包括:
1.採購環節的憑證:在東北地區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的,應有當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糧油收購統一發票(複印件),此發票應有稅務部門加蓋的審核章。在東北地區從糧食企業統一採購的,應有合法的採購契約和當地稅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採購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新糧證明。同時收購小票的收購主體或採購契約的買方,必須是國家糧食局向社會公布的補貼申領企業。
2、運輸環節的憑證:鐵路、交通、航運部門統一印製的發運單和提貨憑證。其中:發出地為東北地區,到貨地為本辦 法規定的補貼省份,收貨人為國家糧食局向社會公開的補貼申領企業。
3、貨款支付憑證:稅務部門印製的糧食收購單據或銀行匯款憑證。其中:付款憑證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須與採購契約的買賣雙方相對應;同時2010年6月30日前的付款金額必須超過契約金額的80%.
4、銷售庫存憑證:銷售契約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庫存情況統計表。
5、中央儲備玉米承儲企業,還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儲糧總公司下達的年度輪換計畫檔案。
申領補貼時,各憑證均提供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但申領企業必須保存好憑證,以備核查。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登記造表,並應對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企業自行保管所有原始憑證,有關部門審核檢查時需進行抽檢。
五、補貼資金的審核
(十四)地方採購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並於1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複審。省級財政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複審完畢,並向中央財政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 專員辦事處進行審核確認。省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西藏地區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省級財政部門自行審核上報)。
(十五)中央直屬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企業總部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後,於2010年7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企業總部要對直屬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六)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在省級相關部門、企業總部審核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至少抽取1-2家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專員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審查結果。
六、補貼資金的撥付。
(十七)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企業總部報送的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定的玉米補貼數量,以及補貼標準進行撥付。地方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直屬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企業總部。
(十八)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款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補貼申領企業。
七、附則
(十九)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作為補貼收入,由企業按現行會計核算要求,統籌管理與使用。
(二十)補貼期限內發生的商務糾紛、意外事故等,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調解決。
(二十一)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準確及時填報相關統計報表,按規定如實提交補貼申請材料。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
(二十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