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劃入職責
將原建甌市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人防辦、市旅遊局承擔的主要職責劃入市規劃建設和旅遊局。
加強職責
1.旅遊質量監督,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旅遊集散服務,為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導遊服務、集散換乘等工作。
3.旅遊統計,開展全市旅遊經濟和旅遊發展情況統計分析工作,為市委、市政府對旅遊經濟的發展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地方性實施意見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貫徹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城建監察和稽查工作。
(二)承擔保障市本級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省、南平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支持,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市本級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本市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全同和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建議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五)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南平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開展全市城鄉規劃的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編制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市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鎮、鄉、村規劃編制。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實施。依法公布經批准的城市規劃成果,並做好宣傳工作;負責擬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審查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的跟蹤管理,指導、審核建設項目放樣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的核樣、驗線,出具建設項目核樣、驗線意見;組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設計、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協調和指導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的編制,並按規劃要求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管線項目實施統一規劃管理;負責市域內城鄉規劃編制、規劃設計隊伍資質審查及規劃設計市場管理;依法指導城鄉規劃的測繪工作;參與組織全市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查處規劃違法(章)行為;負責辦理建設單位和個人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審議工作。
(六)負責管理城市市政道路、橋樑、路燈、供水、排水、燃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檔案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一)承擔推進市本級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全市城鎮生活污染減排。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南平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人民防空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依法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並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擬訂城市防空襲預案及各項保障計畫,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擬訂民眾防空組織組建方案,制定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擬定重要政治、經濟目標及防護方案;指導監督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系統建設與管理;落實人防通信、警報的戰備值勤工作。
(十四)管理公共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的工作;負責結合民用建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工作;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檔案防護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核准;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依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人防國有資產;負責建立健全人防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管理人防國有資產管理最佳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效益;建立完善全市防空防災相給合的工作機制,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發揮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為民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
(十六)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有關旅遊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全市旅遊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轄區旅遊景區實施旅遊發展規劃,打造建甌旅遊特色品牌。研究擬訂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的策劃、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開拓旅遊客源市場。指導全市旅遊資源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和旅遊項目的規劃與開發。監測全市旅遊經濟運行,負責全市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全市A級旅遊景區、鄉村旅遊休閒集鎮、特色村、鄉村旅遊經營單位、工農業旅遊示範點、星級飯店建設,發展鄉村旅遊、工業旅遊、農業旅遊。推動低碳旅遊,發展旅遊循環經濟。協調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發展對台旅遊。
(十八)承擔規範全市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受理旅遊者投訴。組織實施旅遊景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市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指導和組織全縣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國內旅遊、出入境旅遊的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旅遊對外交往與合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武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