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承擔的政府法制工作職責劃入城區法制辦公室。
(二)增加政務服務、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外事僑務工作的職責。
(三)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負責辦理南寧市人民政府和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文電。
(二)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城區人民政府、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負責城區人民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四)研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區各部門請示城區人民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五)根據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或辦理檔案的需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決定。
(六)督促檢查城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南寧市人民政府、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城區人民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七)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城區人民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收集、編輯、報送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閱的信息資料。
(九)負責城區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務工作,為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服務。
(十一)負責政務服務、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全城區政務服務、政務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領導城區信訪局工作。
(十三)承擔城區相關外事僑務工作職能。
(十四)負責城區地方志的編纂工作。
(十五)辦理城區人民政府和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城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行政編制2名,城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城區人民政府值班室)行政編制2名,城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名。
領導職數: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6名[含1名兼任城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城區人民政府值班室)主任、1名兼任城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城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城區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1名兼管外事僑務工作]。
其他事項
(一)城區政務辦公室改為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加掛城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城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務院、自治區和南寧市行政審批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決定,組織城區各職能部門和南寧市直駐城區部門為社會公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諮詢、辦理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立登記等政務服務及其他公共服務;負責審查城區各職能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授權,審核行政審批事項設立的法律依據、材料、程式、時限、收費標準等,受理相關投訴;負責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行政審批項目聯合審批的組織協調;公布進駐單位政務服務項目的政策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事程式、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與辦理結果;負責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和獎懲;對常駐單位和非常駐單位進行調整;負責城區政務公開、城區政府及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全城區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工作。
(二)城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城區人民政府值班室)改為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負責城區應急管理工作及城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辦理城區人民政府和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城區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確保與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城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單位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絡暢通。
(三)城區人民政府督查室為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城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對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城區人民政府各項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落實反饋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城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督辦、落實和反饋工作;負責相關的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對城區人民政府系統督查工作實行業務指導;負責辦理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城區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辦公室設在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工作的政策法規,制訂我城區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工作的政策和辦法;總結交流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工作經驗,做好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城區土地山林水利糾紛工作;負責有關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爭議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工作;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附則
本規定由南寧市興寧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寧市興寧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