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有關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興寧區扶貧開發工作計畫,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興寧區委、政府提出的扶貧開發目標、任務,擬訂興寧區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提出財政扶貧資金、扶貧信貸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新增扶貧資金的投向和分配計畫,交由興寧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後組織實施。
(三)研究制定興寧區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扶貧資金、物資的使用;組織興寧區貧困狀況的監測與統計。
(四)動員、組織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扶貧開發,檢查、督促興寧區直屬機關掛鈎扶貧責任制;負責興寧區內外扶貧協作工作。
(五)指導、協調異地移民安置工作;負責興寧區小額信貸扶貧的計畫、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實施以工代賑和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貧困地區勞務輸出工作。
(六)負責中國西南扶貧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南寧市項目辦公室的興寧區業務工作;指導外資扶貧項目的實施。
(七)負責規劃、協調貧困地區幹部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教育扶貧和科技扶貧。
(八)承擔南寧市興寧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區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