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
(2015年11月20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運行安全,保護水庫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水庫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庫,是指通過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條 水庫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庫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投入,落實安全責任,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六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水庫應當按照規定註冊登記。現有水庫尚未註冊登記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機構申報註冊登記。
已經註冊登記的水庫尚未確權劃界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法確權劃界。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劃定水庫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應當徵求水庫周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已經劃定的管理範圍超出規定標準且無爭議的,以已經劃定的範圍為準。
第九條 中型以上水庫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小型水庫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組建或者配備:
(一)國有水庫,由水庫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三)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第十條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係,對每座水庫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具體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管理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與其他水庫管理機構、水庫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第十一條 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縣(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
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餘部分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簽訂移交協定。
第十三條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編制水庫調度規程,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報送水庫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嚴格執行水庫調度規程。
第十四條 大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型水庫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和調度系統。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在水庫大壩、溢洪道和放水設施等樞紐建築物以及有關設施上設定相應的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其他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做好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加強汛期水庫巡查,出現危及水庫安全的超標準洪水和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預案採取搶險措施,並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七條 水庫開閘泄洪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並接受其監督。
水庫可能發生自溢泄洪的,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將泄洪相關事項及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泄洪影響的範圍、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區有關單位和居民。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水庫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見;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整改的,應當採取控制運行水位或者騰空庫容等應急措施,確保水庫安全。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及時制定除險加固方案,採取必要措施除險加固。
病險水庫在除險加固前,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採取搶險措施,保證水庫安全。
第二十條 水庫周邊第一重山脊線內的林木不屬於水源涵養林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規劃,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其所有權人逐步改造為水源涵養林。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庫的水質監測,發現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向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涉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還應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取水單位通報。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水庫應當符合水庫功能定位,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保證水庫基本功能和安全運行,維護水庫生態環境。
水庫在死水位以上時,水庫管理機構應當保障生活和農業生產用水。水庫水位低於死水位時,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庫外調水。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利用水庫資源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淨收益,應當優先用於水庫的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合理確定養殖規模。
鼓勵天然養殖,減少水體污染。
第二十四條 利用水庫進行旅遊開發的,應當編制水庫旅遊開發規劃,明確水庫旅遊開發的範圍、發展目標、功能結構、空間布局、環境承載能力和水生態保護措施,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水庫旅遊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保障設施。
水庫旅遊開發單位應當做好水、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施工完成後應當予以恢復。
第二十五條 水庫開發利用不得縮小匯水面積。擴大水庫匯水面積或者改變匯水條件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重新進行調洪演算,確保水庫大壩安全。
第二十六 條在水庫匯水區域內,禁止建設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水庫排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八條 在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
(二)擅自設定排污口;
(三)設定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
(四)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
(五)爆破、打井、鑽探、採礦(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墳;
(六)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
(七)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在水庫管理範圍內除禁止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
(二)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
(三)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
(四)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定屠宰場;
(五)毒魚、炸魚、電魚,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漁具進行捕魚;
(六)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
(七)在禁止的區域游泳、水上娛樂、垂釣。
第三十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達不到設計要求等因素造成無法按照原等別使用的,應當降低至相應等別運行。
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或者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予以報廢。水庫報廢后,水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結束後不恢復生態環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水庫保護範圍內實施爆破、打井、鑽探、採礦(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墳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庫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養殖的區域進行養殖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水庫禁止的區域內游泳、水上娛樂、垂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 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水庫是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旅遊等多種功能。我市現有水庫748座,其中大型水庫3座,中型水庫26座,小(1)型水庫207座,小(2)型水庫512座。多年來,南寧市各級、各部門及各有關方面高度重視,加大水庫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力度,確保水庫的安全正常運行,為支持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當前我市的水庫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比如水庫的管理體制不夠順暢,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不夠明確,水庫的安全管理及開發利用的制度不夠具體等等,影響了水庫的安全運行及綜合效益的發揮,為破解水庫管理中遇到的難題,填補水庫管理的立法空白,規範水庫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五條,其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條例》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通過修築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的,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但在江河上修建的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主要原因是江河上修建的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管理具有特殊性,與一般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的水庫有所不同。另外,南寧市已經出台了《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庫管理,保護範圍更廣、管理要求更加嚴、違法責任更重。因此,按照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為做好銜接規定,條例還明確“《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明確水庫的管理體制,落實管理職責
按照法定部門職責分工,條例明確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水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另外,為確保水庫的日常安全運行,規定中型以上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小型水庫視具體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三)明確水庫管理經費負擔
我市大部分水庫建於上世紀50-70年代。由於體制等各方面原因,管理情況比較複雜,管理經費普遍較為缺乏,水庫的養護維修等存在較多問題。為了合理界定各方面對水庫管理經費的分擔,加大水庫管理經費的投入,推進水庫管理的長效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尤其是考慮到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集體水庫投入使用後,往往由於缺乏維修養護費用而影響水庫保護管理、影響水質安全,進而影響民眾生活的情況,《條例》區分不同類型的水庫,按照責、權、得相一致的原則,對其經費分擔作出具體規定。即國有水庫和其他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公益性、準公益性水庫的各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農民集體所有或者管理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餘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明確水庫管理相關主要制度
1.建立水庫註冊登記制度。規定水庫應當按規定註冊登記,現有水庫尚未註冊登記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機構申報註冊登記;已經註冊登記的水庫尚未確權劃界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法確權劃界。
2.建立水庫安全責任制度。水庫安全是水庫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為了加強對水庫安全的管理,條例明確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長負責,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係,對每座水庫確定一名行政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與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簽訂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狀。
3.建立水庫安全管理制度。一是明確水庫安全管理應急預案、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制定要求。二是強化汛期巡查制度,並明確出現危及水庫安全的超標準洪水和發生突出事件的處置措施。三是明確定期安全檢查,並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四是明確水庫大壩定期安全鑑定及其除險加固要求。
4.建立水庫泄洪通知制度。規定開閘泄洪的,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並接受監督;自溢泄洪的,泄洪前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揮機構應當將泄洪相關事項及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泄洪影響的範圍、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區有關單位和居民。
5.建立水庫水質監測制度。規定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庫的水質監測,發現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向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涉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還應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取水單位通報。
6.建立水庫開發利用制度。一是對水庫開發利用作出原則性規定。開發利用水庫應當符合水庫功能定位,保證水庫基本功能和安全運行。二是對利用水庫進行水產養殖作出特別規定。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合理確定養殖規模。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定屠宰場。三是對利用水庫進行旅遊開發作出特別規定。明確利用水庫進行旅遊開發應當編制水庫旅遊開發規劃並依法報批;應當配備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保障設施;應當做好水、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施工完成後應當予以恢復。
7.建立水庫移交管理制度。對實際管理過程中,有些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主體因缺乏人力、物力以及經費等,不願再繼續承擔水庫管理責任,而要求將水庫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條例》設定了移交管理的規定,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簽訂移交協定。”
8.明確水庫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為了更好地對水庫進行規範和管理,條例也增加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未明確的水庫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規定:禁止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擅自設定排污口;禁止設定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禁止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等4項規定。
9.完善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對水庫管理範圍內的部分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條例》根據我市水庫管理實際,在自治區條例的基礎上作了禁止性的補充規定,即除禁止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定屠宰場;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在禁止的區域游泳、水上娛樂、垂釣等行為。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16年1月5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做好條例合法性審查工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託自治區黨委黨校、廣西大學、廣西師範大學、廣西民族大學四個立法研究與諮詢服務基地就條例的合法性進行論證,發函徵求自治區水利廳等十九個部門的意見,與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多次溝通。2016年4月27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召開會議,對條例文本涉及合法性條款進行深入論證,反覆推敲,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修改意見。4月28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這個概念。有專家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所有權的主體,是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 (見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二、關於水庫開閘泄洪的規定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水庫開閘泄洪應當徵得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意,並接受其監督”。有專家提出,該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相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為“水庫開閘泄洪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並接受其監督”。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條予以修改完善。 (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三、關於林木限期改造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與水庫水面相連的林地林木不屬於水源涵養林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規劃,組織限期改造為水源涵養林,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有部門和專家提出,該規定涉及的林地林木範圍過大,損害林地林木所有權人的物權;建議將林木範圍限制在國家標準《水源涵養林建設規範》規定的範圍內,將相關表述修改為“水庫周邊第一重山脊線內的林木不屬於水源涵養林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規劃,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其所有權人逐步改造為水源涵養林”。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條予以修改完善。 (見條例第二十條)
四、關於在水庫匯水區域攔水取水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擅自在水庫匯水區域內實施築壩圍田、攔水蓄水、開溝截流、設定取水口、埋設引水管道等行為。”並在第三十二條設定了法律責任。有部門和專家提出,該規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增加了公民的義務,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採納該意見。(見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房地產開發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在水庫保護範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擅自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有部門和專家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行為。因此建議修改為:禁止在水庫保護範圍內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條予以修改完善。 (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六、關於加強安全管理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旅遊開發單位不按照規定加強安全管理的,予以罰款。有部門和專家提出,該規定的處罰主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採納該意見。 (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三條設定的九項法律責任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有部門和專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已作出具體規定,且處罰主體與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一致,因此建議刪除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同時增加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處罰主體。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條予以修改完善。(見條例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設定兩項法律責任由環保部門予以處罰。有部門和專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已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必要重複,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採納該意見。(見條例第三十四條)
法制委員會同時建議增加一條,作為銜接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見條例第三十一條)
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了調整,並於2016年5月5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送了《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對〈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個別條款調整的報告》。法制委員會認為,調整後的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如無原則性分歧,建議交付表決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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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日起頒布施行。《條例》規定在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擅自建設度假村、酒店等建(構)築物,同時還對如何在水庫周邊及水庫內進行旅遊開發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水庫管理存在確權劃界、養護維修等問題?
建立水庫註冊登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748座水庫,其中511座水庫屬農村集體自行管理。大部分水庫建於上世紀50—70年代。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管理經費缺乏等原因,水庫管理範圍的確權劃界、養護維修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農村集體所有水庫長期投入不足,養護維修不正常,嚴重影響水庫工程和水質安全,進而影響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確保水庫的養護、安全,《條例》建立了水庫註冊登記制度,對水庫的管理範圍的確權劃界原則、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經費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應急度汛制度、水質監測制度、開發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通過搭建合理的管理體制,從制度層面解決市水庫管理方面的問題。
不願再承擔農村集體所有水庫管理責任?
可移交政府管理
我市大多數小型水庫由於產權的模糊不清、怠於管理、經費不足等原因,導致這些水庫處於無人管理、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狀態,部分水庫功能萎縮,甚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下遊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條例》區分不同類型的水庫,按照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對其經費分擔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國有水庫和其他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各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二是農民集體所有或者管理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三是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餘部分的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同時,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水庫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條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在庫區內如何發展旅遊業?
庫區旅遊要編制旅遊規劃
在南寧,大王灘水庫、羅傘嶺水庫、良鳳江水庫等已經成為市民休閒娛樂的好去處。對於絕大多數水庫來講,在庫區內發展旅遊業,有利於擴大庫區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能夠為水利經營提供更大發展空間,與水庫的保護並不存在原則上的矛盾和衝突,但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要注重環境保護。開發利用水庫應當符合水庫功能定位,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保證水庫基本功能和安全運行,維護水庫生態環境。
《條例》規定利用水庫進行旅遊開發的,應當編制水庫旅遊開發規劃,明確水庫旅遊開發的範圍、發展目標、功能結構、空間布局、環境承載能力和水生態保護措施,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水庫旅遊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保障設施。水庫旅遊開發單位應當做好水、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施工完成後應當予以恢復。
同時,明確了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可以適用《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禁止種植速生桉樹;對其他功能為主水庫,鼓勵和引導所有權人逐步改造為水源涵養林的種植。
如何對水庫進行規範和管理?
禁止擅自建設度假村、酒店等
為更好地對水庫進行規範和管理,加強對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保護,《條例》明確了水庫保護範圍和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水庫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的4項規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二是擅自設定排污口;三是禁止設定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四是禁止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等。
此外,《條例》根據我市水庫管理實際,做了補充規定,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定屠宰場;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在禁止的區域游泳、水上娛樂、垂釣等行為。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牴觸,同意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批准。法制委員會於2016年5月24日召開會議,再次對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新聞
6月29日上午,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5年11月20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於通過修築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的,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對那些以發電為主的或者庫容較小的水庫不在《條例》調整的範圍之內。
我市目前在水利部門已註冊登記的水庫,其中大型水庫3座,中型水庫26座,小(1)型水庫207座,小(2)型水庫512座,這些水庫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航運、旅遊等多種功能,在支撐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隨著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我市的水庫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影響了水庫的安全運行及綜合效益的發揮。為破解水庫管理中遇到的難題,填補水庫管理的立法空白,規範水庫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我市的實際,制定出台了《南寧市水庫條例》。
《條例》規定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條例》明確了水庫管理的經費負擔,建立了水庫註冊登記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開發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庫管理中遇到的難題,填補了水庫管理立法空白,規範了水庫管理和保護,促進了南寧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確保水庫管理經費的投入,《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費用,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也都列入財政預算。由於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農民集體所有的一些水庫年久失修,其中,部分管理農民集體所有水庫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主體往往不願再繼續承擔水庫管理責任。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政府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條例》明確了水庫保護範圍和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水庫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的4項規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設住宅、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等建(構)築物;二是擅自設定排污口;三是禁止設定廢物回收場、垃圾填埋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四是禁止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輸送設施。
根據南寧市水庫管理實際,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基礎上,《條例》對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了補充規定,即禁止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圍墾、填庫、圍庫、攔截庫汊;在大壩、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曬糧草;在壩頂路面和溢洪道橋上行駛履帶車輛和超過核定載重的車輛;進行集中式畜禽養殖和設定屠宰場;在禁止的區域進行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在禁止的區域游泳、水上娛樂、垂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