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

《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8年1月18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大明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大明山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明山的保護管理等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的保護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線之上的圍合區域,由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以下統稱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地帶組成(見附圖),具體範圍由依法批准的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生態保護地帶內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自然保護小區。

第四條大明山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明山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大明山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承擔大明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生態保護地帶(自然保護小區除外)的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市環保、林業、國土、規劃、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明山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明山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大明山保護資金,加大對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的投入。

建立多種投融資機制,加大社會資金對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的投入。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大明山生態保護公益活動。

第七條大明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大明山生態保護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將大明山生態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中。

第八條市、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因生態保護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提高補償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明山生態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十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明山生態保護的需要,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大明山內的居民搬遷。

第十一條每年九月為大明山生態保護宣傳月。

市級各有關部門、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中國小校應當開展豐富多樣的大明山生態保護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大明山生態保護的宣傳,普及生態文化,增強社會公眾生態文明意識。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十二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林業、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完成編制、報批和公布工作。

第十三條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落實綠色發展理念,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突出大明山的自然特性和人文特色,並與自然保護區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大明山內村莊的規劃,以及涉及大明山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明山保護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推進多規合一。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規劃布點新的村莊。

第十五條大明山內村莊的規劃和設計,應當體現地方風情和壯鄉特色,並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大明山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結合大明山自然風貌、歷史文化,突出民族及地方特色,在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等方面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大明山周邊村鎮的規劃和建設,以及旅遊開發等項目,建築高度不得破壞大明山山際線,體量、風格等應當與大明山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生態保護地帶內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主要河流源頭和重要水庫、湖泊(已經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除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的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自然保護小區。

建立自然保護小區應當與權屬人協商一致,並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後,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向市人民政府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大明山生物多樣性。

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大明山內的自然資源進行調查、建立檔案,並組織開展環境監測。

第十八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科普基地(展廳、展館)建設,完善科普設施設備,強化科普功能,普及科普知識。

第十九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和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和大明山邊界統一設定界樁、界碑等保護標識和保護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毀損標識和設施。

第三章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禁止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自然保護小區以生態保護為主,除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不損害生態系統的生產生活設施改造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禁止引進外來物種。

生態保護地帶除自然保護小區外,可以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和生態旅遊開發,但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的範圍和規模,並禁止建設工業項目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在大明山內進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經依法批准的規劃實施。

大明山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村民住宅建設除外),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嚴格控制大明山內建築高度。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2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5米。生態保護地帶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5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8米。

第二十四條大明山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地質災害評估,落實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施工場地周邊環境,不得隨意傾倒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施工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造成生態環境污染和損壞的,應當限期修復。

第二十五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水利、環保等部門編制大明山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開發利用大明山水資源,應當符合大明山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涉及水資源利用的新開發項目,開發單位應當徵求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和利害關係人意見,並評估該項目對生態環境和下游居民生產生活用水的影響,村民自用簡易飲水設施除外。

第二十六條除城鎮公共供水項目和村民飲用水項目外,大明山內禁止新(擴)建其他飲用水生產場所。確需利用大明山水資源進行飲用水生產的,應當將生產場所建設在大明山外。

除城鎮公共供水項目和村民飲用水項目外,大明山內已有的飲用水項目的生產場所應當逐步遷出大明山。

第二十七條大明山內旅遊景區(點)或者鄉村旅遊經營地,應當加強旅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統一處置。

新建的旅遊景區(點)或者鄉村旅遊經營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規定建設或者配備污染防治設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在大明山內開展科研、考察、旅遊、體育或者影視劇、廣告拍攝等活動,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旅遊景區(點)內的旅遊、休閒設施和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經營場所建(構)築物、設施及場地整潔乾淨,不得亂搭建、亂擺放。

臨時擺攤經營的,應當在指定時間、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條進入旅遊景區(點)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自然保護區內的旅遊景區(點)應當使用新能源車輛運送遊客。其他旅遊景區(點)應當逐步採用新能源車輛運送遊客。

第三十一條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分別對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小區、旅遊景區(點)採取臨時封閉、限制或者禁止社會車輛進入等措施;相關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在大明山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公安機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活動舉辦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在活動結束後五日內拆除臨時搭建的設施,並清理現場、恢復環境。

第三十三條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和旅遊景區(點)內禁止設定高桿廣告。

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小區內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生態保護地帶內的旅遊景區(點)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由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三十四條在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小區、旅遊景區(點)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內,車輛運輸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採取密閉或者覆蓋等措施,不得灑漏。

第三十五條除礦泉水開採外,大明山內禁止新設採礦權、商業性探礦權。

實行現有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對未到期的礦業權依法補償後要求其限期退出。

開發礦產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隱患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和旅遊景區(點)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包裝等廢棄物;

(二)破壞景物和公用設施;

(三)在建(構)築物、標識(牌)、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等;

(四)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

(五)非法攬客、非旅遊景區(點)經營者擅自圈占景點收費;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旅遊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新(改、擴)建墳墓:

(一) 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 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核心區及其他國有林地;

(三) 自然保護小區、旅遊景區(點);

(四) 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區域。

鼓勵規劃和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提倡文明祭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在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內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處罰,在其他區域內由大明山所在地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移動、毀損保護標識和設施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處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引進外來物種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沒收外來物種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活動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指定線路行駛或者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或者活動結束後五日內不拆除臨時搭建設施、不清理現場或者恢復環境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定高桿廣告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於條幅、充氣物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屬其他類型的,按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面積每平方米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運輸車輛未按規定採取密閉或者覆蓋等措施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城鄉容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清除,沒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對違法行為人按每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處以罰款;指使他人張貼、刻畫、塗寫、懸掛的,按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數額的五倍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新(改、擴)建墳墓的,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縣(區)民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遷移,處每座墳墓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大明山林場,1981年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保護區,2002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森林生態系統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6994公頃,以保護多樣性山地森林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特有動植物資源為主要保護對象。

(二)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2003年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森林生態系統類型的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0749公頃,包括大明山片區(8342公頃)和東紅濕地片區(2407公頃),以獼猴和珍貴藥用植物等野生動植物及石灰岩生態系統為主要保護對象。

(三)坡底線,是指以大明山山脈主體坡面往下延伸至坡度突變的折坡處為基準形成的、山體與周邊丘陵台地兩大地貌的分界線。

(四)生態保護地帶,是指大明山坡底線以上的區域中,除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外的其他區域。

(五)自然保護小區,是指在生態保護地帶內經批准建立,旨在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主要河流源頭和重要水庫、湖泊(已經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除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的區域進行特別保護的小區。

(六)山際線,是指山體的輪廓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日前,記者從南寧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8月1日施行。該《條例》明確大明山管理範圍、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物高度設上限,以及按照不同區域規範設定建設行為等內容,立法下足功夫保護大明山的綠水青山。

大明山管理範圍 從坡底向上圍合區域管起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大明山橫跨武鳴、上林、馬山、賓陽四縣區,具有多樣性山地森林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特有動植物資源,旅遊資源豐富,是1996年世界自然基金會認定的中國40處具全球意義的自然保護區之一。

大明山是否要從坡底以上區域納入保護範圍,還是從半山腰的位置開始納入範圍,這是《條例》論證過程中各方關注的焦點。實際上,關於自然生態保護納入範圍如何界定,在外省立法中已有借鑑。例如,秦嶺占陝西省面積的28%,在立法保護時就明確要以山地坡底為界,將整個秦嶺全部納入保護範圍。

為了實現大明山整體保護,促進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大明山保護問題參考了秦嶺,《條例》明確大明山是指大明山坡底線之上的圍合區域,由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以下統稱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地帶組成。

自然保護區內 新建建築高不得超12米

自然環境優越,使得一些自然保護區成為旅遊項目開發者盯上的香饃饃。那么,大明山內進行建設是否被允許?建設程度是否設有上限?哪些區域禁止進行建設?這些問題是立法中著重規範和約束的內容。

此次《條例》明確了大明山內進行建設,按照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規定。例如,大明山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村民住宅建設除外),由大明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所在縣(區)政府批准後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生態保護地帶除自然保護區外,可以進行必要的村鎮和生態旅遊開發,但要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的範圍和規模,並禁止建設工業項目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

村民住宅建設方面的規定,則要按照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規劃布點新的村莊。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嚴格控制大明山內建築高度。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2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5米。生態保護地帶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15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8米。

規定指定區域 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條例》還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時,曾擬設立大明山戶外救援基金,但該條內容尚未被採納。儘管如此,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立法仍保留制定一些相應禁止規定。

如,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自然保護區的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規定如果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以上所有的區域內,需依法取得許可; 禁止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等行為。

同時,為了有效規範大明山內的“農家樂”,《條例》規定應當加強旅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統一處置。新建的旅遊景區(點)或者鄉村旅遊經營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規定建設或者配備污染防治設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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