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吸菸規定
2014年2月8日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菸草煙霧危害,淨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衛生環境,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分類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城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有關部門開展控制吸菸工作。
縣、城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範圍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和以下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的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文化、科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科技場館、體育場館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工作場所和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菸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對有關部門控制吸菸工作的職責進行調整。
第六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外場所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兒童福利院,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
(二)婦幼保健醫療機構、兒童醫院。
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一)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食堂等;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客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售票廳、等候室等相關場所;
(五)商場、超市;
(六)酒店、飯館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美術館等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場館;
(八)體育館、健身館等運動場館;
(九)歌(舞)廳、遊藝廳(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十)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的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
第九條
在本規定確定的禁止吸菸場所以外的其他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內,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實行全面禁止吸菸;不實行全面禁止吸菸的,應當劃定禁止吸菸的區域。
第十條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或者區域外可以設定吸菸區。設定吸菸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和保障人身安全要求;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三)設定醒目的吸菸區標識和路徑指引標誌;
(四)設定菸灰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並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五)不得與非吸菸區使用同一空調系統和換氣系統。
設定的吸菸區不符合規定的,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予以改正。
設定吸菸區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吸菸和菸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逐步減少和取消吸菸區。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菸的警語和標誌;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不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三)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的人員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請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的,向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建立健全控制吸菸管理制度,對工作人員進行控制吸菸工作的培訓。
第十二條
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的人員停止吸菸,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管理人員勸阻、制止吸菸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控制吸菸工作。
推進創建無煙單位,鼓勵單位制定和實施內部控制吸菸制度。
市人民政府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表彰或者獎勵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並將舉報、投訴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活動,使公眾了解吸菸和菸草煙霧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菸草煙霧危害、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校和幼稚園應當將控制吸菸宣傳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畫,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傳授吸菸和菸草煙霧危害健康的知識以及拒絕菸草煙霧危害的技能。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發布菸草廣告或者變相的菸草廣告。
第十八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菸草製品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誌,並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
第十九條
鼓勵吸菸者戒菸,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吸菸者戒菸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菸的警語和標誌的;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的;
(三)對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的人員不予以勸阻、制止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上發布菸草廣告或者變相的菸草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未按規定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誌,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不聽勸阻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禁止吸菸場所,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吸菸,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負責對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制吸菸是指為了減少菸草煙霧危害,確定禁止吸菸的場所或者區域,在禁止吸菸的場所或者區域內,禁止吸菸;限制菸草廣告宣傳和菸草製品銷售。
吸菸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菸、菸絲、菸葉等菸草製品,以及電子香菸等菸草替代品。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
室內是指頂部有遮蔽,側面有一處或者一處以上遮蔽或者環繞遮蔽的任何空間。
工作場所是指公眾在其就業或者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包括公共辦公場所、生產場所,會議室、傳達室、休息室、食堂、走廊、樓道、電梯、洗手間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南寧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