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定全市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制度和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國家、自治區標準規範的實施工作。
(三)參與擬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級市場管理。
(四)制訂全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指導實施住宅建設規劃、計畫和住宅產業化。
(五)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市場交易管理,房屋登記確權、檔案管理、產籍修測補測、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工作,負責全市房屋重置價評測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的管理工作,參與商品房的價格管理;指導監督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置換、典當、擔保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測繪、評估、經紀、諮詢等中介工作;統一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商品房預售證書、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六)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組織實施直管公房的租賃、出售、維修、拆遷、改造開發工作以及國有直管公房置換審批工作。
(七)指導全市房屋安全鑑定、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和廉租住房資格審批工作。
(八)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房地產諮詢、經紀、房地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單位的資質核准、頒發證書和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九)負責房地產信息的開發、採集、交流和發布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