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計畫生育工作,發揮社區優勢,動員各方力量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提高計畫生育工作整體水平。根據國家計生委等8部、委、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國計生政〔1997〕2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005
【發布文號】南發[1998]39號
【發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1998-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寧市城市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1998年8月7日南發〔1998〕39號)

管理原則

第一條城市的計畫生育管理實行“單位負責,條條保證,以塊為主,條塊配合”的原則。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所在轄區統一管理。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區、商住樓或其他單位的職工及其待業人員,由居住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接受所居住轄區人民政府的統一管理。各系統、單位有責任協同轄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條城市的計畫生育工作應堅持按人歸口,各負其責;塊塊抓總,單位負責,條條保證,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三條駐市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開發的公寓、商品房開發小區的管委會、物業管理部門都應執行本辦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執行國家、自治區、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計畫生育規定。

管理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管理對象是: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含中央、各省區、市、縣、駐市單位)的公務員、職工。
(二)本市城鎮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生活的流動人口。

塊塊管理職責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塊,是指城區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按照行政區劃對本轄區所有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的計畫生育工作進行管理。
(一)傳達貫徹上級有關計畫生育檔案、指示和決定,制訂實施辦法和必要的補充規定,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協調轄區內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二)運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計畫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計畫生育的先進典型和經驗;辦好人口學校,開展人口國情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三)負責轄區人口婚育情況和生育計畫的調查摸底;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的基礎檔案;做好人口統計調查;落實人口出生計畫。
(四)負責做好《生育證》審批和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等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落實計畫生育的獎勵待遇,對違反計畫生育的行為進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轄區避孕藥具的管理和發放,組織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的普查和隨訪;開展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諮詢與服務;協同有關單位落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六)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記制度。負責出具本地流出人員的計畫生育證明;組織查驗外地流入人員的計畫生育證明;對流出、流入人員動員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七)結合社區服務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計畫生育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八)組織落實轄區內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有關業務培訓。
(九)接待、處理計畫生育的來信來訪;完成上級立案或轉辦的信訪案件調查並按要求上報查處結果。
(十)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城區人民政府每年要與市人民政府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責任狀,同時與本轄區內的單位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責任狀,並按責任狀的工作目標任務抓落實,年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各城區進行檢查、評估,兌現獎罰規定,以確保全市人口計畫的完成。

第六條城郊結合部(含混雜居住地帶)的計畫生育管理,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管轄歸屬區。

條條管理職責

第七條本辦法指的條,是指部門、系統。對本系統所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提出明確的目標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督促檢查所屬單位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
(一)承擔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落實計畫生育的責任,及時向所屬單位傳達國家、自治區、市和所在城區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貫徹執行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上級規定,制定本系統的計畫生育工作計畫,對本系統所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提出明確的目標和要求。經常督促、檢查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計畫生育工作的情況。
(三)抓好本系統(單位)的計畫生育機構和計畫生育隊伍的建設,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計畫生育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和南寧市有關計畫生育檔案的規定。
(五)宣傳計畫生育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本系統內開展“六優”系列服務,即:優戀、優婚、優孕、優生、優育和優教。更好地滿足育齡民眾對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需要。
(六)督促下屬單位積極參加所在地城區組織的計畫生育活動,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畫生育部門的指導和檢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畫生育部門匯報計畫生育工作情況,並按規定報送計畫生育統計報表。
(七)每年與市人民政府簽訂計畫生育責任狀,並完成責任狀的目標、任務。

單位管理職責

第八條本辦法指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委會、住宅小區、商住樓。

第九條單位負責是指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擔負起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責任,落實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
各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和地方計畫生育的法規,依法承擔計畫生育責任和工作任務。
(二)積極宣傳計畫生育政策法規,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三)負責做好在本單位工作和居住在本單位人員婚育情況的調查摸底;建立、健全各類基礎檔案,做好人口統計調查,按時、按質、按規定向所在城區和上級計生部門報出月報、半年(年)報;落實人口計畫。
(四)負責審核本單位要求生育對象的婚育情況,並簽署意見;執行計畫生育的獎懲制度;協助上級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已婚育齡婦女的婦檢工作及避孕藥具的管理和傳送。
(六)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記、辦證和查驗制度。負責出具本單位流出人員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協同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落實計畫生育措施;負責查驗外地流入人員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會同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落實計畫生育措施;協助收繳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費。
(七)每年與本單位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簽訂計畫生育目標責任狀,並落實責任狀的目標、任務。

代表人責任制

企業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十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保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後仍然要依法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計畫生育工作由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要求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國計生政〔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及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全市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責任制指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中的中方代表和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對企業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負總責的一種制度。

第十二條本責任制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中的中方代表及其他各種經營形式的企業。

第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計畫生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企業的黨組織負責人根據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要求,也要承擔對本企業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監督職責,與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起共同抓好企業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責任: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地方計畫生育法規,依法承擔計畫生育責任和工作任務。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企業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堅持“兩種生產”一起抓,定期研究、檢查計畫生育工作情況,及時解決計畫生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堅持實行“單位負責,條條保證,以塊為主,條塊配合”的管理體制。擔負起雙重管理,雙重考核的責任,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每年簽訂一次計畫生育責任狀,接受當地政府、政府派出機關和主管部門對企業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在企業深化改革或內部機構調整時,要建立保障和有利於企業計畫生育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措施,保證計畫生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維護本企業實行計畫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地方法規和企業內部的有關規定,落實計畫生育的優惠政策,對違反計畫生育的行為進行處理。
(四)根據企業規模確定必要的計畫生育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解決計生工作人員的政治待遇、工資福利、崗位津貼、技術職稱等,並保證計畫生育所需的經費。
(五)組織協調企業內部各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企業計畫生育工作。
(六)要對職工進行有效管理,開展計畫生育宣傳。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落實有關職工的避孕節育措施;在與職工(包括臨時工、契約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要有計畫生育的內容,把所有人員(含居住在本單位住宅區內)納入計畫生育管理範圍。
(七)企業要做好各類離、下崗人員的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向他們提出計畫生育要求,加強與離、下崗人員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員會及單位的密切配合,關心離、下崗人員的生產、生活、生育,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八)對企業職工進行政績考核、選拔任用、晉升職級。表彰評先,要把計畫生育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
(九)聘用外來人員應嚴格執行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規定,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的地盤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正常管理。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法定代表人系外籍人員的,企業的中方領導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計畫生育職責。外商獨資企業,也要配合轄區人民政府依法落實計畫生育的各項規定。

第十六條責任制的執行情況要作為考核各級各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對計畫生育成績突出的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凡計畫生育工作指標未達考核要求的,在自治區、市或城區評先、精神文明單位評選或企業升級中,要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企業法人不能評為先進個人。

第十七條企業計畫生育法人責任制同樣適用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要參照企業建立計畫生育法人責任制。

計畫生育管理

離、下崗職工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離、下崗人員是指企事業單位停薪留職、放長假、待崗和富餘人員等各類離、下崗的職工。重點管理對象為已婚育齡婦女(以下簡稱離、下崗職工)。

第十九條契約期內離、下崗職工的管理
(一)企事業單位要與離、下崗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契約,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管理檔案。
(二)企事業單位富餘職工離、下崗後,應落實計畫生育管理具體責任部門和管理人員,定期取得聯繫,建立定期隨訪制度和離、下崗職工回單位見面制度,落實生育節育措施。
(三)企事業單位應與離、下崗人員的居住地和戶籍地的計畫生育部門取得聯繫,通報離、下崗人員的婚育、節育情況,與居住地落實雙向管理。

第二十條企事業單位對解除勞動關係的離、下崗職工的管理,應負責與其戶籍地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取得聯繫,及時辦理計畫生育管理移交手續。對職工在未辦理移交手續或解除勞動關係之前發生計畫外生育的,企業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破產企業在破產生效前,將居住在企業內的職工、家屬組織起來,成立家屬委員會,計生工作由該委員會進行管理,散居在單位外的職工由企業負責將待崗職工的婚育、節育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建立離、下崗職工《通知書》回執制度。企事業單位在辦理職工離、下崗手續後,單位在15日內要將《通知書》送達離、下崗職工戶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和其配偶所在單位。《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離、下崗職工的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生育、節育和計畫生育獎罰情況,以及居民身份證號碼、居住詳細地址等。
離、下崗職工要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政策法規,服從原單位和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的管理,有違反計畫生育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離、下崗職工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計畫生育部門,接到通知書後要建立離、下崗職工登記冊,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計畫生育管理。積極開展宣傳教育、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將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做到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主動為其提供再就業信息或就業渠道,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離、下崗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和街道辦事處要堅持每季度互通一次情況,掌握了解離、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去向和計畫生育情況。出現問題雙向配合共同解決。

第二十五條企事業單位對離、下崗人員或被除名的幹部、職工中的已婚育齡婦女,由單位組織到市計生指導所進行孕檢,原企業要出具計畫生育證明,及時與現居住地計生部門聯繫,做好管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負責做好本居住地區計畫生育工作。加強對無固定職業人員、人戶分離人員以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城區計畫生育工作聯席會制度。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城區人民政府分管計畫生育領導牽頭,由轄區內有代表性的系統、單位領導參加,研究部署計畫生育工作,協調解決條塊之間出現的問題。凡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系統、單位要堅決執行。

第二十八條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單位和居住地“雙向管理”、“雙向考核”,採取平時檢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兌現獎懲,並將考核結果通報全市。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南寧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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