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發[2010]36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單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增強與市人大代表的溝通,方便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政決策更好地體現人民民眾利益,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規範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的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以下事項時,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一)討論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工作報告,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二)討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市級財政審計報告、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三)討論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畫、土地利用計畫和重要專項規劃;
(四)討論決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類表彰獎勵事項;
(七)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
(八)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席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次邀請2—3名市人大代表(非市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列席。根據當次常務會議題內容,會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確定並通知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一般情況下,議題應提前送達市人大代表。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時,應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代表證)並履行簽到手續。
第五條 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可就決策事項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匯報人、方案的擬定人提問,匯報人、擬定人應當回答。
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就決策事項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對需會後修改再報審的議題,也可會後提出書面意見。
第六條 按照《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第七章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受邀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應遵守會議紀律。
第七條 按照《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第七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受邀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和編印會議記錄。會議討論過程和決定的重要事項,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經決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對外泄露。會議議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或其他正式檔案為準。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本屆政府任期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