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寧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本市內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權力。

發展歷程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初創時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於1950年1月25日召開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1954年6月共四屆,舉行過10次會議。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通過決議,決定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南寧市於1953年12月完成基層選舉工作,各區相繼召開人代會,選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召開南寧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實現由各界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1954年9月,中國第一部《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全面確立,地方政權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市歷屆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賦予地方權力機關的職權,開展工作。

從1954年6月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2011年,南寧市先後經歷了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職權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南寧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施行;在南寧市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計畫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南寧市政治、經濟、城市建設、農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南寧市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舉南寧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南寧市政府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南寧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罷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組織機構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每次會議前,先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報告或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南寧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大會主席團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以縣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每次會議,由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主持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決定大會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大會秘書長工作。大會設議案審查委員會、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期間,這些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自1985年5月,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設立法制、財經、城建、教科文衛、農業5個工作委員會的決定。常委會副主任分別擔任各工委的主任。具有不同專業知識的常務委員會或代表,參加5個工作委員會擔任委員。1987年3月18日市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設立法制、財政經濟、城市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農村委員會,1990年2月3日市九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設立法制、財政經濟、城市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族華僑宗教委員會。1991年3月29日市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設立農業委員會。原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仍為常委會日常辦事機構保留。2000年9月,增設內務司法委員會,民族華僑宗教委員會改名為民族華僑外事宗教委員會,城市建設委員會改名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2002年機構改革,撤銷了常委會法制、內務司法、財經、農業、教科文衛、城建環保、民僑外宗七個工作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保留辦公廳、選舉聯絡工委、調研室三個部門,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機構有: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民族華僑外事宗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大會閉會期間受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法律賦予它們的職責,密切聯繫代表,協助常委會行使職權,完成研究、審議和擬定議案任務。各專門委員會還按照對口分工,提前介入地方立法的草擬、研究工作,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審議、修改列入工作重要議程。

內設機構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5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每次會議設秘書處為大會的服務機構,在主席團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日常會務工作。秘書處下設會務組、秘書組、議案組、組織組、宣傳組、簡報組、保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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