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
(2015年5月22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五象嶺生態環境,發揮五象嶺生態功能,規範五象嶺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五象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五象嶺劃定保護範圍。五象嶺保護範圍是指由東部平樂大道、明輝路、玉象路,南部春陽路、東風南路、銀嶺路,西部銀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設路、五象大道圍合的區域,總面積約8.94平方公里。
五象嶺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其中,現狀控制區包括東部城南垃圾填埋場西北側用地、中部特殊用地、西部銀海大道東側私宅片區以及北部青龍崗長安墓園,面積約1.06平方公里;綜合利用區包括東部平樂大道與明輝路交叉口西北側用地和南部以玉象路、春陽路、東風南路、特殊用地南側道路圍合的區域以及北部北門入口區,面積約1.37平方公里;核心保護區是除現狀控制區、綜合利用區以外的區域,面積約6.51平方公里。
五象嶺保護範圍見附圖。
第四條 五象嶺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五象嶺保護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五象嶺保護的具體工作。
林業和園林、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遊等部門及五象嶺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五象嶺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五象嶺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象嶺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對因生態環境保護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制止破壞五象嶺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五象嶺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法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嶺總體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經批准的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九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五象嶺保護範圍邊界及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之間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第十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的植被、水體、地形地貌、野生動物等資源進行調查,並建立數據檔案。
第十一條 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生態修復、最佳化樹種結構、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價值。
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的林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確因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五象嶺保護範圍內實行車輛進出管制,具體辦法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 在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並在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內進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五象嶺自然資源,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五條 在五象嶺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應當符合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周邊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嚴格限制開發。確因生態保護和旅遊基礎設施配套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詳細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現狀控制區控制建設現狀,不得增加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
綜合利用區實行適度開發。開發建設不得破壞山水自然形態和格局,並控制建築高度和體量。
五象嶺保護範圍周邊區域建設項目的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與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的景觀相協調,不能遮擋五象嶺的山際線。
第十六條 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的旅遊、休閒、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第十七條 在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和綜合利用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環境保護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並實施,避免和減少對周邊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的影響。因施工破壞生態環境的,施工完成後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八條除青龍崗長安墓園外,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墳墓,原有的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移。
禁止擴大青龍崗長安墓園用地範圍。墓園內應當推行綠色環保生態墓葬,並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五象嶺核心保護區和綜合利用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礦、開墾、破壞濕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棄土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燃放煙花爆竹及在非指定範圍野外用火;
(四)採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捕捉、獵殺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業和園林部門責令補種樹木或者賠償損失,沒收擅自砍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處擅自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主辦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施工結束後不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墳墓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遷移,處每座墳墓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五象嶺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基礎設施是指在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為旅遊需要而建設的景區交通、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安全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但不包括賓館、飯店等。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五象嶺地處南寧五象新區核心區,與青秀山隔江相望,是南寧市城區範圍內與青秀山相輔相成的另一葉“綠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功能。加強五象嶺的保護,是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中共南寧市委“加快建設中國面向東協開放合作的區域性國際城市、宜居的壯鄉首府和具有亞熱帶風情的生態園林城市”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對改善南寧市城市整體生態環境,提升南寧市城市宜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隨著五象新區建設如火如荼地進行,對五象嶺進行有效保護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呼聲越來越強烈。但是,目前五象嶺的保護工作存在不少問題亟需解決:一是五象嶺的規劃定位、保護範圍尚未確定,發展方向不夠明確;二是五象嶺保護管理機制尚未理順,保護管理執法不夠到位;三是五象嶺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矛盾突出,其生態保護面臨巨大壓力;四是五象嶺保護面臨的歷史問題突出,其範圍內的原駐單位、眾多墓葬和垃圾填埋場等,都對其整體景觀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帶來不利影響。為了科學有效地規範五象嶺的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行為,保護其生態環境,發揮其生態效益,通過立法加強對五象嶺的保護十分必要而緊迫。
二、立法依據
《條例》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同時借鑑了南寧青秀山保護的立法實踐和陝西、南京、杭州等外省市的類似立法經驗。
三、主要內容
(一)關於保護範圍
合理劃定五象嶺的保護範圍,是五象嶺保護的前提和核心問題之一。根據國家對有關環境資源進行分級保護的立法基本原則,以及五象嶺保護的歷史和現狀,著眼於五象嶺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實際需要,《條例》以五象嶺四至周邊市政道路紅線為界,明確了五象嶺的總體保護範圍。同時,按照不同區域的環境特點和功能定位,進一步將五象嶺保護範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並要求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以強化保護範圍的可識別性和可執行性。
(二)關於管理體制
為了加強對五象嶺保護的統一管理,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或者責任推諉,同時解決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執法地位欠缺的問題,《條例》借鑑青秀山保護管理的成功經驗,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對五象嶺保護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五象嶺保護的具體工作,賦予其行使包括行政處罰權在內的管理職權。同時規定,林業和園林、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及五象嶺所在城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五象嶺保護的相關工作。
(三)關於保護措施
《條例》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按照不同區域保護和開發建設的要求,設立各項保護規範,以最大程度地發揮五象嶺的生態、休閒旅遊等綜合效益。
1.嚴格規劃審批。做好五象嶺規劃是實現五象嶺保護的基礎和先決條件,通過規劃條件對五象嶺進行有效保護是《條例》設定保護措施的基本脈絡。為此,必須切實保證五象嶺規劃的科學性,加強對規劃編制的監督。《條例》明確了五象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依法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還特別規定,市人民政府審批五象嶺總體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審批後應當向社會發布。同時,為了防止隨意變更規划進行不當建設對五象嶺生態環境的破壞,還規定不得擅自修改經批准的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2.加強生態保護。保護生態環境是五象嶺保護的主要目標,是五象嶺保護立法的核心內容。《條例》多方面、多角度設定了相關的措施:一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象嶺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對因生態環境保護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五象嶺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二是調查建檔。規定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的植被、水體等資源進行調查並建立數據檔案,以利於了解五象嶺資源的現狀和動態並進行保護和利用。三是加強生態資源保護。規定應當採取生態修復、最佳化樹種結構等措施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價值;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禁止採礦、開墾、破壞濕地、採挖植物、采割松脂、捕捉、獵殺野生動物等行為;在核心保護區和綜合利用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要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環境保護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予以恢復,以最大可能地保護五象嶺的生態資源。四是規範人的活動。規定保護範圍內實行車輛進出管制;嚴格核心保護區內的大型活動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的活動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3.嚴格控制開發建設。要把五象嶺的生態環境保護好,還必須對保護範圍內相應區域的開發和建設實行嚴格管控。為此,《條例》對於在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和建設,提出了應當符合五象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與周邊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的總要求。同時規定,核心保護區嚴格控制開發,必需的建設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現狀控制區控制建設現狀,不得增加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綜合利用區實行適度開發,但不得破壞山水自然形態和格局,並控制建築高度和體量;在保護範圍內的旅遊、休閒、環境衛生設施及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此外,還對保護範圍周邊區域建設項目提出相應要求。
4.規範墓葬管理。目前五象嶺保護範圍內私葬墳墓達四萬多座,是保護管理中亟需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此,《條例》規定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墳墓,原有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移。對於現有的青龍崗長安墓園,《條例》將其劃在現狀控制區內允許保留,但禁止擴大該墓園範圍,並要求推行綠色環保生態墓葬,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
(四)關於法律責任
對於在五象嶺保護範圍內違反規划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依法嚴懲,但是由於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及其產生的建(構)築物都屬於違法建設,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即可,因此《條例》對此不再作具體規定。對於《條例》中其他違法行為,依據南寧的實際並參照青秀山保護條例、灕江生態保護條例等法規有關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為了確保法規周延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兜底條款。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2015年6月15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將《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為做好審議工作,環資委分別徵求了自治區法制辦、住建廳等10個部門的意見,諮詢了部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同時召開座談會,與南寧市人大法工委進行溝通,將有關意見建議轉交其研究處理。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有關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報送了關於對《條例》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環資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環資委認為,五象嶺地處南寧五象新區核心區,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功能。南寧市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對五象嶺的保護,對推動五象新區開發建設,改善南寧市城市整體生態環境,提升南寧市城市宜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環資委審查後,沒有發現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建議將《條例》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向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轉送了第十九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部門論證會對條例有關規定的合法性進行論證。10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10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建議,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對擅自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和未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違法行為由五象嶺保護管理機構進行處罰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對此兩種違法行為,上位法已經有明確的處罰主體,分別為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存在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問題,建議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主體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作適當修改。
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了修改,並於10月30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來《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南寧市五象嶺保護條例〉個別條款調整的報告》。法制委員會認為,調整後的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交付表決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