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南召縣國土資源局位於南召縣城關鎮中華路東段路北,由原縣土地局和地礦局合併組建而成,主要承擔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開發管理職責。內設辦公室、財務股、人事監察股、信訪辦、法規股、規劃耕保股、地政地籍股、建設用地股、礦產開發管理股、地質環境與勘查儲量股、測繪管理股11個科室;設監察隊、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地價評估事務所、地產交易中心、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處和16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全系統現有在職幹部職工250多人。
工作職責
1、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2、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有關違法案件、調處有關權屬糾紛。
3、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4、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等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5、管理土地市場,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負責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評估工作。
6、負責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以及農地轉用和集體建設用地工作;承辦農村宅基地和農地轉用、徵用的組織、審核、報批工作。
7、負責全縣乙類小型礦山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8、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城建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內地質環境條件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進行審查。
9、組織、管理全縣的測繪工作,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縣區域內測繪、坐標系統的建立和保護工作;負責縣域內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審批的初審工作。
10、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股室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計畫生育和綜合治理工作;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推廣相關科技成果,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2、財務股
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內部審計、資產管理和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進行徵收、匯繳、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財會、征管人員的培訓。
3、人事監察股
負責全局的人事、機構編制、老乾、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4、信訪辦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信訪工作。
5、法規股
會同有關股室擬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和土地規劃、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6、規劃耕保股
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搞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分和調整,依法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組織開展全縣土地整理、土地開發、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項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7、地政地籍股
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處解決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8、建設用地股
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審核、報批與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徵收、徵用和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等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9、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乙類小型礦山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0、地質環境與勘查儲量股
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負責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管理、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勘查成果登記及有償使用管理;協助市局辦理探礦權申請、變更、延續、註銷等基礎工作,管理地勘成果和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
11、測繪管理股
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基礎測繪項目及大型測繪工程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全縣各類測繪單位資格審核、認證的上報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二級單位
1、監察隊
負責全縣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協助法務部門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2、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依據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擬定土地收購、儲備計畫;籌措、管理、運作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組織實施對閒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擬開發土地的收購、徵收;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
3、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做好項目申報爭取工作;負責縣級和上級批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4、地價評估事務所
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備案工作;承辦全縣宗地地價的評估和土地抵押審批工作,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5、地產交易中心
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乙類小型礦山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辦理工作。
6、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處
負責全縣國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徵收工作。
7、鄉鎮國土資源所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履行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參與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落實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和上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調處解決國土資源信訪案件;負責農村宅基地實地踏勘及審查報批,協助縣局做好統一征地、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具體項目用地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農村土地市場管理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三項”整治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做好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承辦縣國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