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陽仁澤
劉 剛 城管執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城管辦副主任、愛衛辦副主任:分管城管愛衛、宣傳、督察工作。具體分管市容衛生科、督察科、高坪區分局。
羅小林 城管執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城管辦副主任、愛衛辦副主任:分管人事、政工、文秘、行政後勤管理。具體分管局辦公室、人事科、嘉陵區分局。
蒲五才 城管執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城管辦副主任、愛衛辦副主任:分管行政執法、法制、法律知識培訓、行政應訴及複議、案件核審、安全、穩定、信訪工作。具體分管執法科、法制科、順慶區分局。
張湘黔 城管執法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黨組成員:分管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和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機構職能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南充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規範性檔案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檢查指導和督辦。
(三)負面對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進行更正和直接查處。
(四)負責辦理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來信來訪;承辦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有關城管執法工作的建議和提案;受理有關舉報投訴。
(五)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及義務員、協管員進行業務培訓,統一制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裝備標準和執法標誌;組織專項或重大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活動;受理相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
(六)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南充市城市建成範圍內具體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份行政處罰權,其範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行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砂土、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固定經營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負責機關行政服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一)負責擬定本局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畫、總結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局會議會務、公文處理、目標考核、文秘、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政務信息、信訪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日常後勤管理、車輛管理、接待及保障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及編纂行業系統年鑑、修志工作;
(五)負責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分解、辦理、回復工作;
(六)負責12319服務熱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科: 主要負責政工、人事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
(一)負責制定幹部教育、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承辦黨組中心組學習、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理論教育的有關事宜,履行局黨組辦公室職責;
(三)負責機構編制、政工人事、勞動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四)負責對本局幹部考核、審查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科: 主要負責監督本單位依法行政和法制培訓工作。
(一)負責擬訂本單位依法行政計畫和市民素質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承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
(三)負責研究本系統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參與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重大決策的調研工作;
(四)負責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業務培訓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各類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科: 主要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檢查。
(一)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年度計畫、階段性工作方案和總結;
(二)負責組織實施《南充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中關於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工商行政、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專項整治和重大行政執法活動;
(三)指導各分局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開展執法調研、創新工作方法,推廣工作經驗;
(四)負責市轄城區涉及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規劃和初審工作;
(五)負責本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事項的查處工作;
(六)負責同市、區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城管執法業務聯繫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財務裝備科:
主要負責本單位的財務和裝備管理工作。
(一)負責財務預算、收支、核算工作;
(二)組織開展內部財務審計、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執法裝備、制服、標誌的設計、配備和管理工作及集中採購工作;
(四)負責罰沒票據的領用、保管和核算工作;
(五)負責職工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督察科: 主要負責本單位內部的督察督辦和隊容風紀糾察工作。
(一)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及重要綜合整治活動的督查督辦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本局各科室、分局落實城管執法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
(三)負責對執法人員崗位作為情況的督查和執法隊伍隊容風紀的糾察工作;
(四)負責協助局監察室對行政效能建設的督察督辦工作;
(五)負責民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協調、督辦工作;
(六)負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城管執法工作建議、議案、提案辦理的督查督辦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容衛生科:
主要負責愛國衛生、市容管理工作。
(一)負責擬制全市城市管理、愛國衛生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年度城管、愛衛工作目標任務;
(二)負責指導、檢查、督查、考核各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和愛國衛生工作;
(三)負責協調三區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愛國衛生工作方面的聯合整治行動;
(四)負責擬制各縣、市(區),市級城管職能部門城市管理檢查評比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各級衛生城市(鎮村)、衛生單位檢查評比掛牌活動;
(五)負責編寫城管、愛衛工作年鑑;
(六)負責本單位及城管、愛衛系統的新聞報導和宣傳工作;
(七)負責市轄城區計程車經營權管理和貨運小汽車入城證辦理管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順慶分局:
執法範圍:
順慶城區內城市建成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由執法局順慶分局負責;
職能職責:
1、負責擬定本執法分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畫、工作目標任務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轄區內開展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市政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活動和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信訪的受理、查處、回復工作;
4、負責擬定執法人員培訓、思想政治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
5、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日常考核,有效避免執法人員不作為、越權執法或執法不按程式,切實做到執法行為規範,無錯案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6、負責對名類執法裝備維護和安全管理;
7、負責完成市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高坪分局: 執法範圍:
高坪城區內城市建成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由執法局高坪分局負責;
職能職責:
1、負責擬定本執法分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畫、工作目標任務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執法分局轄區內開展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市政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活動和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信訪的受理、查處、回復工作;
4、負責擬定執法人員培訓、思想政治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
5、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日常考核,有效避免執法人員不作為、越權執法或執法不按程式,切實做到執法行為規範,無錯案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6、負責對名類執法裝備維護和安全管理;
7、負責完成市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嘉陵分局: 執法範圍:
嘉陵城區內城市建成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由執法局嘉陵分局負責。
職能職責:
1、負責擬定本執法分局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畫、工作目標任務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執法分局轄區內開展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市政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活動和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投訴、信訪的受理、查處、回復工作;
4、負責擬定執法人員培訓、思想政治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
5、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日常考核,有效避免執法人員不作為、越權執法或執法不按程式,切實做到執法行為規範,無錯案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6、負責對名類執法裝備維護和安全管理;
7、負責完成市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