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

《南京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2014年7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發布。

管理辦法

2014年7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發布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有軌電車交通管理,保障有軌電車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設施保護和安全保障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交通,是指以電力驅動,沿固定軌道運營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有軌電車交通管理遵循統一規劃、規範運營、信號優先、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市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運營中的重大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公共運輸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客運治安秩序維持和突發事件處置。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價格、衛生、環境保護、園林、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軌電車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有軌電車交通建設單位、經營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經營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有軌電車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有軌電車交通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城市公共運輸的組成部分,市、區人民政府在財政、用地、建設、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軌電車交通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有軌電車交通。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編制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有軌電車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其他公共運輸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有軌電車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對有軌電車交通線路、車站、停保場、變電站等設施用地以及配套換乘樞紐用地予以控制。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軌電車交通規劃,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手續。

第十條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技術標準。特殊地基路段應當採取防止沉降措施。

第十一條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沿線建(構)築物和設施進行調查、記錄和動態監測,採取措施保護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安全,相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交通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組織試運行。

試運行期滿經專家評審具備試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少於一年。

試運營期滿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正式運營。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規範;

(二)制定乘客守則,並向社會公布;

(三)建立運營服務評價標準和質量考核制度;

(四)督促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運輸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經營單位建立運營管理制度並落實;

(二)督促經營單位加強對有軌電車交通設施日常巡查養護;

(三)對運營服務進行評價、考核。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

(二)加強設施巡查、維護和保養,保證車輛和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運行技術規範;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運營知識;

(四)統計、分析運營數據,定期函告運輸管理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交通沿線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隔離標誌為界,隔離標誌和界內區域綠化養護由產權單位負責,環境衛生由經營單位負責;界外區域環境衛生由區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乘客守則。

有軌電車行駛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恢復運行的,乘客有權要求換乘或者退還票款。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運輸管理機構申訴。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通行管理

第十九條

有軌電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有軌電車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專用車道標誌、標線或者路緣石,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定車道隔離欄。

有軌電車在非專用車道行駛享有優先通行權。在有軌電車通行的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的信號燈、停車線、車道線。

第二十一條

有軌電車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運行的路段實行右側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最高限速;除緊急狀態不得在站台以外上下客。

第二十二條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務、救護、消防、搶險、有軌電車工程施工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令標誌。

有軌電車在平面交叉路口通行時,其他車輛不得搶行或者超車。

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第二十四條

在有軌電車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應當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設定警示標識。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經營單位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二十五條

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投保商業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方式,保障運營事故的善後處理。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分別承擔建設期間、運營期間的安全責任,設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將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納入重點指導、監督和檢查範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建設或者經營單位限期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

本市設立有軌電車交通設施安全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線為基線,兩側各三十米;

(二)高架線路、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

(三)車站、停保場、變電站、通信基站、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外側二十米。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保護區範圍的,由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提出,經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有軌電車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函告建設或者經營單位: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築物;

(二)地面堆卸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開挖河道溝渠、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江(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其他可能影響有軌電車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

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對前款施工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施工方案組織論證。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論證意見調整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或者經營單位發現保護區內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及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安全措施。作業單位不採納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有軌電車每日運營前,檢查車輛安全狀態;保證車輛應急通信系統和運行記錄系統設備完好,並在運營時開啟。未達到要求的,不得上線運行。

第三十一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配合。拒絕接受檢查或者被發現攜帶危險物品的,不得進站、乘車;已經進站、乘車的,責令出站、下車;拒不出站、下車的,應當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車道內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有軌電車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誌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誌以及防護監控等設備;

(四)干擾機電設備和通信信號系統;

(五)非緊急狀態下啟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非法攔截有軌電車;

(七)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有軌電車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和安全生產評估。發生突發事件後,按照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乘客。

第三十五條

因有軌電車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時,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可能嚴重危及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時,經營單位可以停止全部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向社會公告,並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保護方案不符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不按照保護方案施工的;

(三)拒絕建設或者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的。

第三十八條

經營單位未按照運營服務規範提供服務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影響運營秩序、破壞車容車貌或者環境衛生的,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有軌電車交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交通設施,是指有軌電車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樑、車站、停保場、車輛、機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保障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相關設施;

(二)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使用路緣石、隔離欄、綠化帶或者標誌、標線等隔離標誌,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專供有軌電車通行的路段;

(三)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有軌電車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的路段。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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