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及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利用自身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行為。
第四條 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誠信、平等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倡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願者是指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個人。
未成年人經監護人同意,在成年人的指導下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宜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培訓;
(三)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並進行監督;
(四)請求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
(五)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志願者及志願者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三)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
收取報酬;
(五)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志願者組織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志願者協會的基層志願服務組織。
志願者協會可以在街道(鎮)、社區(村)設立相應的志願服務中心(隊、站)等基層志願服務組織。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成為志願者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志願者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志願者協會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志願者協會的職責:
(一)負責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願服務計畫,組織志願服務活動;
(三)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的資金、物資;
(六)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與交流活動;
(七)履行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志願者協會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基層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志願者協會章程的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註冊制度,鼓勵志願者註冊。
志願者組織應當向註冊志願者頒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記錄冊和志願服務標誌,其具體式樣和管理辦法由市志願者協會統一規定。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主要包括幫殘助弱、扶貧濟困、支教助學、環境資源保護、搶險救災、救死扶傷、治安防範、法律援助、社區服務和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
志願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殘疾人、老人、優撫對象、突發災害事件的受難者及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如實說明情況。志願者組織應當對申請進行核實,及時給予答覆;對不能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第十九條 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志願者提供與志願服務相應的支持和保障。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可以根據需要訂立志願服務協定。
第二十條 註冊志願者或者經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志願服務標誌。
第二十一條 為倡導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設立每年3月5日為南京市志願者日。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務員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經費支持。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享受相關優惠。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志願者的監督。志願服務經費的使用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公民道德教育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支持、幫助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依法承擔責任;志願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志願者追償。
第二十九條 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志願者、志願者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志願服務經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進行商業性或者非法活動的,可以由志願者協會予以勸阻或者依據協會章程處理;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制止,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5月19日審議制定了《南京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志願者利用自身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無償地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行為,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作用。志願服務活動在我市有組織、大規模地開展,始於1993年團中央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青年志願者行動。青年志願者行動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和探索,取得顯著成效,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為推動這項事業發展,南
京市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5月作出《關於開展青年志願者行動的決定》。隨著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我市志願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從以青年為主已擴展到各個年齡層次,活動的內容也擴展到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了規範志願服務行為,保障志願服務活動中各方的合法權益,整合志願服務資源,進一步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常委會制定了該《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七章三十二條。第一章是總則部分,規定立法目的、條例的適用範圍、志願服務原則、政府責任及志願者協會等內容;第二章規定志願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第三章規定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協會的職責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制度等內容;第四章規定志願服務的範圍、志願服務的主要對象以及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南京市志願者日等內容;第五章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志願服務活動的支持和保障措施;第六章規定志願服務中的損害責任及違法責任承擔等內容;第七章是附則條款。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志願者的概念
《條例》的立法宗旨是倡導、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志願者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僅指經過登記的註冊志願者,還泛指自願、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志願服務的自然人。同時,為更好地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鼓勵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註冊的內容。
(二)關於志願者組織的工作網路
為了加強志願者組織的建設,整合志願服務資源,《條例》構建了以志願者協會為主幹的志願者組織體系。第六條規定,“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第十條規定,志願者協會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在街道(鎮)、社區(村)設立志願服務中心(隊、站)等基層志願服務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成為志願者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協會的統籌安排。第十三條規定,志願者協會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基層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開展服務活動。
(三)關於設立“南京市志願者日”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倡導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設立每年3月5日為南京市志願者日”。設立志願者日有利於營造志願服務的社會氛圍,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進一步提升南京的城市文明水平。設立“南京市志願者日”不存在法律衝突的問題,經與省、市有關部門溝通,對設立志願者日均表示贊同。
(四)關於法律責任
為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護志願者的志願服務積極性,《條例》第二十八條根據“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規定"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依法承擔責任,志願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志願者追償",使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責任更加明確,同時提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時要盡心盡責,注意避免過失造成損害。相應地,第二十九條對志願服務對象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定,“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志願者、志願者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2005年5月24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志願服務條例》已經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5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南京市開展青年志願者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規範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和鼓勵志願服務的開展,南京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開展志願服務的實踐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該條例明確了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社會對志願服務事業的支持和保障等內容,較為具體可行。該條例的出台,將對南京市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