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寧政發〔2011〕29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本地區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糧食儲備工作特點,提出我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實施意見。
一、儲備糧運作方式
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地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市級儲備糧繼續堅持“政策性儲備,市場化運作,現代化管理”的原則,採用“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與運作方式。
市級儲備糧糧權在市政府。市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市級儲備糧政策制定及計畫銜接等工作。市商務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基金、收費。
二、儲備糧承儲企業選擇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商務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篩選,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儲備糧質量等級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職業技能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具有實行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條件。
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考核機制和年審制度,實行優勝劣汰,不斷提高企業儲備糧管理水平和運作能力。
三、儲備糧收購和確認
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及總體布局方案,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根據省政府有關要求和本市巨觀調控的需要協商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確定。
市級儲備糧由承儲企業通過向生產者直接收購、到外地組織採購、通過大中型糧食批發市場公開競價或招標採購等方式完成。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必須是當年收穫的新糧,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摻雜使假,不得以陳充新、以次充好。
每年儲備糧收購(包括輪換收購)任務完成後,由市商務、發展與改革、財政和農發行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對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及所用資金等情況進行核實驗收,下達市級儲備糧任務完成確認通知。
四、儲備糧儲存
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儲糧先進技術,努力提高科學儲糧水平。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要重視倉庫等儲糧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改造,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倉儲建設和改造資金的投入,不斷最佳化儲糧環境。
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安全和質量負責。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如出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五、儲備糧輪換銷售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調控政策,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遵循有利於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和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為確保市級儲備糧庫存品質良好,在輪換收購任務完成後,承儲企業在保持一定庫存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輪換銷售。庫存比例界定:以區縣和市屬承儲企業為單位,一般月份庫存量不低於儲備規模的50%。考慮到稻穀接新供應和輪換的實際需要,8月份稻穀庫存量不低於稻穀儲備規模的30%,9月份稻穀庫存量不低於稻穀儲備規模的20%,10月份稻穀庫存量不低於稻穀儲備規模的10%。在新糧上市收購期間,必須將上年度市級儲備糧庫存全部輪出。
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輪換銷售報告審批制度,承儲企業實施儲備糧輪換銷售活動必須事先書面報告市商務局核准。
為防範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承儲企業應當在盈利年份從儲備糧運作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儲備糧輪換風險資金,用於以豐補歉。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另行制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級儲備糧運作出現重大虧損的,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核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負擔。
六、儲備糧動用
市商務部門要健全糧食安全預警預報制度,制訂和完善糧食應急保供實施預案,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市級儲備糧方案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共同擬定,提出動用的數量、品種和價格等,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商務部門組織實施。
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及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與承儲企業結算。
根據糧食形勢和市場供應需求,市政府決定凍結部分市級儲備糧庫存時,承儲企業必須認真落實相關要求,凍結期內因市場行情變化發生的價差盈虧由市財政按規定進行結算。
七、儲備糧補貼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商務等部門確認的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以及相關規定撥付財政補貼。
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利息及輪換價差等費用實行綜合定額補貼,承儲企業自負盈虧。糧食庫存銷出後,空庫存期間減半補貼。
市級儲備糧綜合定額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商務、發展與改革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共同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為準確掌握糧食市場動態,強化市級儲備糧監管,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糧食預警、監管專項經費。
八、儲備糧監督檢查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採取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市級儲備糧進行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補貼資金、收購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
市糧油調撥結算中心負責建立市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客觀地反映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保管狀況,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市商務、發展與改革、財政和農發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承儲企業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檢查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及執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承儲企業對市商務、發展與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商務等部門舉報。市商務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組織查處。涉及違法的,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九、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有關行政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對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職責,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市級儲備糧綜合定額補貼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的;
(四)接到舉報不及時組織查處的。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資格:
(一)因保管不當,造成市級儲備糧變質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庫點或調整品種的;
(三)管理混亂,帳目不清,不按時上報各類業務報表的;
(四)弄虛作假,庫存不實,套取儲備糧補貼的;
(五)儲備糧銷售貨款不及時回籠或挪作他用,違反儲備糧資金使用規定的;
(六)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檢查的;
(七)其他不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糧油調撥結算中心未按要求建立市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監管不力,導致庫存不實、信息失真等不良後果,將追究相應責任。
十、本實施意見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南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實施意見》(寧政發〔2006〕2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