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公祭活動順利進行,加強對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凝聚民族精神,激發愛國熱情,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承擔的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開展的相關悼念活動以及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南京大屠殺是人類歷史上滅絕人性的暴行,是中華民族的深重苦難,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記憶。全市人民應當不忘國恥,銘記歷史,珍愛和平。
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本市應當加強對國家公祭活動的保障,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悼念活動和國家公祭主題教育、宣傳等工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公祭活動,是指國家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的決定》,每年12月13日在南京市舉行的悼念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慘遭日本侵略者殺戮的死難者的悼念活動。
本條例所稱國家公祭場所,是指國家公祭儀式舉辦地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公祭廣場。
本條例所稱國家公祭設施,是指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公祭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安全等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國家公祭保障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教育、公安、安全、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督、規劃、城市管理、旅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防、外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家公祭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國家公祭活動、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以及南京大屠殺史實研究、展覽與傳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經費支持。
第八條 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是中華民族苦難的承受者和歷史的見證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倖存者。
第九條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南京大屠殺史料蒐集與研究,參與國家公祭設施保護等與國家公祭保障有關的工作,對於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家公祭活動保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協調工作機制,保障國家公祭活動順利進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公祭活動前發布通告,明確鳴放警報、臨時管制措施、行為規範等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參與、支持國家公祭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國家公祭活動。
第十二條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第十三條 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禁止擅自使用輕型和超輕型固定翼飛機、滑翔傘、熱氣球、無人機等一切飛行器進行升空飛行活動。
第十四條 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導或者節目。
本市報紙應當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國家公祭活動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叢葬地同步舉行悼念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學校等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悼念活動,開展專題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自發組織開展悼念活動。
第三章 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是悼念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慘遭日本侵略者殺戮的死難者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第十八條 國家公祭場所內的國家公祭鼎、和平大鐘、災難之牆、標誌碑等設施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的實物、影視資料、檔案圖片等文物史料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公祭場所的保護和管理,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周邊劃定一定範圍作為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並公布。
管理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及周邊建設項目的用途、布局、高度、體量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造型、色彩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應當保持莊嚴肅穆、環境整潔,並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設娛樂場所;
(二)設定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等;
(三)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等;
(四)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叢葬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明確保護和管理單位,保持叢葬地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
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監督工作。
第四章 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嬉鬧喧譁;
(二)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
(三)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示;
(四)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五)國家公祭設施的其他管理規定。
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公祭設施管理規定和服務工作規範,為悼念活動、公眾參觀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集體組織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帶隊人員應當事先對成員進行禮儀規範的宣講教育,參觀人員應當遵守相關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祭設施的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講解內容應當尊重史實,不得歪曲、篡改、戲說。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公祭設施。
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單位可以設定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對參觀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參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進入國家公祭設施;已經進入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離開;拒不離開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公祭設施進行展覽、演出、影視劇拍攝、網路直播、採訪等活動的,應當徵得保護和管理單位同意。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勸阻並制止;不聽勸阻的,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示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路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第三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和制止,並向有關單位舉報。
第五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迴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方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以史為鑑、面向未來,共同為人類和平作出貢獻。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國小地方課程,組織教材編寫。
本市中國小應當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國家公祭主題教學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應當組織學生前往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開展研學實踐活動,進行國家公祭主題教育。
第三十六條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應當發揮愛國主義教育作用,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儀式的有關保障工作;
(二)舉辦悼念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活動;
(三)舉辦紀念抗日戰爭中為反抗日本侵略、開展人道主義救援、維護歷史正義、傳播歷史真相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外人士的活動;
(四)舉辦銘記南京大屠殺歷史、珍愛和平等相關主題的展覽、教育、傳播和交流活動;
(五)開展南京大屠殺及相關主題的藏品徵集和歷史研究,搶救倖存者口述歷史。
鼓勵公證機構為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履行前款第五項職責無償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作為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應當為本市學校國家公祭主題教育師資培訓、教育實踐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以南京大屠殺歷史為題材,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其他出版物的創作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南京大屠殺歷史題材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宣傳南京大屠殺史實,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實施禁止性行為的,由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綜合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國家公祭保障工作、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相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條例簡介
南京大屠殺是人類歷史上滅絕人性的暴行,是中華民族的深重苦難,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記憶。10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該《條例》在促進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當中對如何做好公祭活動保障和公祭設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劃定政府職責和公眾義務,如何關愛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如何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默哀一分鐘
《條例》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公祭活動保障、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行為規範、宣傳教育、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五條。
從2014年開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儀式都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舉行。公祭儀式上,南京上空警報長鳴一分鐘。此次制定的《條例》提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說,南京大屠殺是不能忘卻的慘痛歷史,人民民眾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家公祭。為保證悼念活動的莊重感和儀式感,《條例》規定,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嬉鬧喧譁;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示;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等。
為了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條例》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導或者節目。
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多項行為被禁止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是國家公祭儀式舉行地,以紀念館為核心劃定一定範圍的管理區進行嚴格管理,十分必要。
《條例》授權市人民政府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周邊劃定一定範圍作為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管理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內及周邊建設項目的用途、布局、高度、體量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造型、色彩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定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等;擅自擺攤設點,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等;以及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對叢葬地的管理,《條例》規定,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叢葬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明確保護和管理單位,保持叢葬地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保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監督工作。
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明確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示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路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國小地方課程
遭受侵華日軍暴行的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是民族災難的承受者,是重要的歷史見證人。本次立法設計了南京大屠殺倖存者關愛制度,其中提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倖存者。姚正陸說,這一規定具有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意義,發揮了立法的價值引導功能,更能進一步凸顯南京“博愛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條例》特設了“宣傳教育”專章,提出了構建全面、完整的國家公祭宣傳教育體系,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其中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迴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方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公祭主題教育納入本市中國小地方課程,組織教材編寫。
立法歷程
2018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江蘇代表團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呼籲從立法層面嚴懲“精日”行徑。
2018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江蘇調研《英烈保護法》時,提出地方進行立法的動議。
2018年5月,江蘇省市人大經過慎重考慮,正式啟動立法。
2018年5月10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衛委組織召開會議,與有關方面研究討論開展國家公祭日地方立法相關事宜。
2018年5月16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公祭保障條例制定事宜。
2018年5月2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國家公祭日立法專家論證會。
2018年5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六次主任會議,研究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前評估及立法項目進度安排等事項。
2018年6月5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推進會。
2018年6月8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會議向各位委員簡要介紹調整《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為今年立法計畫的有關情況。
2018年6月12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匯報國家公祭保障立法有關事宜。
2018年6月13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國家公祭保障條例教育系統立法座談會。
2018年6月1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宣傳、文化系統立法座談會。
2018年6月14日上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赴建鄴區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座談會。
2018年6月20日下午,法制(工)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座談會,聽取專家對國家公祭保障立法的意見。
2018年6月21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會議,組織研究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前評估及文本起草工作。
2018年6月30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會議,與受委託第三方三法律師事務所共同研究國家公祭保障條例文本。
2018年7月18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組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前評估暨條例文本起草結項專家評審會。
2018年8月1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告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起草工作。
2018年8月3日上午,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立法成果,明確下一步立法工作重點和推進方向。
2018年8月8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會同有關工作機構,研究《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有關宣傳工作。
2018年8月1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九次主任會議,建議將審議《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列入第五次常委會會議。
2018年8月18日,南京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建議稿)》。
2018年8月27日上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展《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調研活動。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分組審議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
2018年8月29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會議對《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
2018年9月4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座談會,與市委宣傳部研究《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修改工作。
2018年9月6日上午,法制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共同聽取了市教育局對《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提出的立法建議。
2018年9月6日,南京市人大官網將《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
2018年9月10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專題座談會,與市編辦、建鄴區政府研究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審議意見。
2018年9月13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專家論證會。
2018年9月18日,六合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座談會,徵求對《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2018年9月18日,鼓樓區華僑路街道人大工委組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座談會。
2018年9月18日下午,棲霞仙林街道在南大和園社區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基層立法聯繫點座談會。
2018年9月19日,湖南路、小市街道人大工委分別組織部分市、區人大代表、社區負責同志和選民民眾,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座談會。
2018年9月19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赴江寧區開展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立法調研。
2018年9月19日下午,棲霞區人大法制委組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市、區人大代表立法調研座談會。
2018年9月19日下午,秦淮區朝天宮街道人大工委召開季度工作例會,向代表徵求《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2018年9月,浦口區沿江街道人大工委組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座談會。
2018年9月20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鍾連勇同志陪同市委宣傳部有關負責同志赴京,就《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的有關立法情況向中宣部作匯報。
2018年9月20日上午,玄武區玄武門街道人大工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民眾意見座談會。
2018年9月21日下午,玄武區人大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邀請市、區兩級部分人大代表參加,徵求大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2018年9月25日上午,浦口區人大法制委前往星甸街道組織召開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座談會。
2018年9月25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派員為金陵中學師生代表宣傳《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同時,徵求師生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2018年9月27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派員為南京外國語學校師生代表宣傳《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同時,徵求師生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2018年9月27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赴北京東路國小,組織召開《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宣傳暨徵求意見座談會。
2018年9月28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況進行溝通討論。
2018年9月29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宣傳和意見徵集工作情況的報告。
2018年10月,為配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做好《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立法工作,秦淮區人大常委會發動人大代表和廣大民眾,區街聯動開展立法調研工作。
2018年10月12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同意提交常委會審議。
2018年10月15日下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國家公祭保障立法宣傳工作。
2018年10月22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四次主任會議,建議第七次常委會會議的議程包括審議《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
2018年10月30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全體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8年10月3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分組審議《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
2018年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
2018年11月20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2018年12月13日起,《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正式施行。
省人大審議
提交審議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南京大屠殺倖存者關愛
遭受侵華日軍暴行的南京大屠殺倖存者是民族苦難的承受者和歷史的見證人。《條例》第八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倖存者提供生活幫助,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關愛倖存者,體現了深厚的人文關懷,凸顯南京“博愛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二、關於國家公祭設施保護和管理
國家公祭設施是指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叢葬地。目前,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叢葬地共有17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公祭鼎、和平大鐘等紀念館設施以及相關文物史料受法律保護。第二十二條規定,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保護和管理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叢葬地的日常管理和養護等工作。
三、關於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是國家公祭儀式舉辦場所,在紀念館周邊劃定一定範圍的管理區進行嚴格管理,十分必要。《條例》分別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明確了紀念館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權市人民政府劃定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建立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對管理區實施綜合管理;強調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及周邊建設項目應當與國家公祭場所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相適應。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國家公祭場所管理區禁止開設娛樂場所,設定與悼念主題明顯不相適應的門牌店招、標識標誌、廣告,擅自擺攤設點,擅自進行銷售、遊藝、表演、乞討以及實施其他有損國家公祭場所環境與氛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四、關於悼念活動禮儀規範
儀式感是民眾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體驗。為保證國家場所及其周圍環境的莊嚴與肅穆,涵養人民民眾對遇難同胞的深切緬懷之情,激發愛國主義情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舉行悼念活動應當遵守的禮儀、著裝、秩序等進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團體組織參觀公祭設施時,帶隊人員應當事先對成員進行禮儀規範的宣講教育;第二十五條對國家公祭設施講解人員的講解行為進行規範。
五、關於國家公祭主題宣傳教育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通過構建全面、完整的國家公祭宣傳教育體系,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有助於反擊否定南京大屠殺史實的言行,體現國家對普通民眾生命和人權的尊重;有助於喚醒人們對和平的嚮往和堅守,不忘國恥,銘記歷史,實現民族記憶的世代傳承。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迴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南京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共同為人類和平作出貢獻。
六、關於禁止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傷害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的惡劣行為,引發了社會強烈憤慨和輿論的高度關注,有必要對此劃定“法律紅線”,並明確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示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路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和制止,並向有關單位舉報。賦予單位和個人維護正義、伸張正義的權利,形成對傷害民族感情的惡劣行徑“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2018年11月19日
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廳、工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旅遊局、文物局、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保障國家公祭活動順利進行,加強對國家公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舉行悼念活動和參觀國家公祭設施的行為規範,國家公祭主題的宣傳教育等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對一些傷害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的惡劣行徑,劃定了“紅線”,明確了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2018年11月19日
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