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修定本學籍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分入學、報到與註冊;課程、學分與免修;課程考試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復學與保留學籍;退學、試讀;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畢業、結業、肄業;學士學位;出國學習;附則等項。
入學、報到與註冊
第三條 凡經全日制高等學校招生考核,按招生規定被本校錄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級學習。
第四條 新生應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必須提前一周寫信(或傳真)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所屬院系辦公室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報到後,應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本校醫院進行體格複查,複查合格的準予辦理註冊手續,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本校醫院認為經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經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即離校回家治療,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兩周內不離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學的資格)。
第六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病情確已痊癒者,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保留入學資格的決定,經本校醫院複查後,到我校學工處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備案,再向所屬院系辦公室辦理註冊手續,並隨同下一年度的新生上課。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將按照招生規定進行政治、文化複查。經過註冊且複查合格,即取得學籍。經複查確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處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所有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的時間到校,先到財務處繳納學雜費、住宿費,然後到所屬院系辦公室憑交費單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學生雖到學校,但沒有按規定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均以曠課論處。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者,不予註冊。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課程、學分與免修
第九條 四年制本科生學習的總學分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據教學計畫以此幅度確定總學分數)。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通修課、學科核心課和選修課三大類,其中通修課學分為50—70;學科核心課學分為40—50;選修課學分為50—60。通修課指全校公共基礎課,文科或理科公共基礎課;學科核心課指學科群基礎課和專業主幹課;選修課指全校公共選修課,文化素質課和專業方向選修課。通修課和學科核心課全部為必修課。
第十條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須按照所屬專業的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數修讀指定的通修課程和學科核心課程。對文化素質教育課程必須符合如下規定:所有學生必須完成14個學分的文化素質教育課程。其中,①所有學生都必須選修4個學分的藝術類課程;②理工類學生必須選修8個學分的人文社會科學類文化素質教育課程;③文科類學生必須選修4個學分的自然科學類文化素質教育課程和4個學分的非本專業人文社會科學類文化素質教育課程;④所有學生可以根據自己需要任選2個學分的文化素質教育課程。專業方向選修課程,由學生根據所在專業開出專業方向課程自由選擇。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應在期末考試前一周辦理下學期的選課手續。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可按教學計畫規定的選修課學分數進行選課。各類課程均有系統性和連續性,學生選課時應先修讀先行課程,再修讀後續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某門課程的預備知識基礎較好,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可選讀高一檔次的同類課程。
第十三條 學生經過規定手續選讀的課程,應該按時上課,參加考試。未經辦理選課手續,擅自聽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承認。學生不得選讀與學科核心課程或通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的課程。對於部分自學能力很強的學生,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主管院長(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請不跟班聽課,但須交作業並參加所有測驗和考試。
第十四條 學生對選修課程的學習必須嚴肅認真,不能草率從事。經過審批註冊的選修課程不能任意退選,如果確屬選課不當,或不符合選修條件者,必須在上課一周內,徵得選課指導教師同意,方可退選。
第十五條 為了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免修某些學科核心課程。學生經過自學,認為已經系統掌握某門課程的教學內容,可在開學初提出免修申請,參加有關院系統一組織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在開學上課後三天內進行。申請免修課程者,須交有關課程讀書筆記和習題演算等自學材料,經指導教師口頭詢問和審查同意,方可參加免修考試。但是通修課程中的政治、德育類和體育類課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條 申請免修課程考試手續:凡願參加免修考試的學生,應向所屬院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院長(系主任)審核後,由院系統一安排考試。
進行免修考試的課程按照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考核全部內容。試題由有關教師擬定,並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免修課程考試的成績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給予應得的學分,並按實得成績記入學籍檔案。若要另外選修其它課程,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周內按照本規定辦理選課手續。
第十八條 學位英語考試安排在大三下學期,大四上學期和大四下學期。學生在大一上學期至大三上學期,不得參加學位英語考試。
第十九條 為了鼓勵學生參加全國課外科技、文化等項目競賽及課外學術活動,凡獲得獎勵者或在核心刊物發表論文者可記入一定學分,具體規定如下:
凡獲得全國“挑戰杯”、“電子設計”、“數學建模”、“廣告藝術”競賽等全國類一等獎計3個學分,二等獎計2個學分;其它類型的全國科技、文化、藝術競賽一等獎計2個學分,二等獎計1個學分。
凡獲得省級科技、文化、藝術等競賽項目一等獎計2個學分,二等獎計1個學分。
學生在全國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教師除外)計3個學分,第二作者計2個學分,第三作者計1個學分。學生在一般性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教師除外)計2個學分,第二作者計1個學分,第三作者計0.5個學分。
學生獲得各類競賽獎和發表學術論文,憑獲獎證書和發表論文複印件到教務處登記,並領取學分認可證明回所在院系註冊學分。凡同一項目重複獲獎的,只記載一次學分。學生獲得競賽獎所計學分一律記作文化素質課程學分。獲得專業類論文發表所計學分,可以記作專業選修課學分。
課程考試與成績
第二十條 凡是學生辦理過選課註冊手續所修讀的課程,都要進行考試,考試成績載入成績登記表,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考試的主要方式為:閉卷筆試、課堂小論文、讀書報告、文獻綜述、操作考試、口試、口筆試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規定結合課內外作業、平時測驗等綜合評定成績,應根據南京大學南字發[2000]40號《南京大學關於考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綜合確定課程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 考試成績評定,必修課程均採用百分制記分。選修課可採取五級評分制或百分制記分。五級評分制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記分與百分制記分的換算標準為優100—90;良為89—80;中為79—70;及格為69—60;不及格為59及59以下。
凡是課程考試成績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為了區別學生學習成績的優劣應計算學分績,某一門課程學分績計算方法為:
課程考分÷20×課程學分數=某一門課程學分績。
學期或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計算方法為:
=平均學分績
第二十三條 畢業論文的成績,除按百分制記分外,應附簡短評語,由指導教師提出意見。
其成績由學生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討論確定。學生集體(不得超過3人)完成的畢業論文,以個人承擔部分或發揮作用的大小作為評定成績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某一門課程考試不及格,可以參加正常補考。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記入學籍檔案,補考不及格者,必須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考試成績,以實際得分記入學籍檔案,但在課程成績登記時,必須註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五條 若學生考試不及格,不及格成績不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六條 若學生考試成績(選修課程除外)在60—70分之間,根據學生本人自願,允許學生在開學兩周內書面申請註銷上一學期成績,按副修課程標準收費,繼續參加課程學習。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課考試不及格,參照第二十四條。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校醫院證明,可由體育課轉修保健體育課,保健體育課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和學分,但需註明是保健體育課。
每學年結束,學校都要按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對學生進行綜合考評確定等級,其成績記入本人《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在學生畢業時放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於學生每學年所完成學分數要進行巨觀控制,無法完成最低學分要求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第一學年最低完成學分數為28,第二學年累計為56,第三學年累計為84,第四學年累計為112,第五學年累計為140。允許學生在六年內完成學業,六年內完不成學業者,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完成答卷。凡無故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論處。該課程必須重修,重修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記入學籍檔案。具體考試作弊處理,按《南京大學關於考試紀律的規定》執行。
凡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錄,該課程必須重修,重修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記入學籍檔案。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管理理念,不斷完善學生自我構建知識結構的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允許一部分確有特長的學生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轉專業的學生人數實行巨觀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轉專業人數一年級控制在全年級總人數的10%以內;二年級原則上限於學院內轉專業,少數確有特長的學生如需轉到其它學院,須報教務處審核後,方能取得轉專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 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只限於第二學期和第四學期。每年3月為受理時間。學生轉專業的程式為:學校公布年度轉專業接收計畫;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所在院系審核同意,接收院系組織考查,學校審批通過面向全校公示;下發轉專業錄取通知書。具體辦法屆時參見學校通知。
第三十三條 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品質優良;
2、學習成績原則上在良好以上;
3、對所轉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志向和基礎。
第三十四條 教務處根據各院繫上報接收轉專業人數情況,確定並統一公布各專業接收轉專業人數。對於少數畢業生就業率偏低的專業,原則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轉專業學生。
第三十五條 凡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南京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報主管教學院長或系主任審批,經所在院系同意後,報校教務處。國防生須經解放軍駐南京大學選培辦公室書面同意後方可遞交申請。教務處匯總各院系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並進行資格預審後,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參加轉入院系組織的考試、考核。
第三十六條 接收院系要認真組織好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考核工作,考核應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著重考核學生轉入專業的基礎要求以及特長表現,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見,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各院系轉專業學生考試情況及審核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報學校領導小組批准後面向全校公示。
第三十七條 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學生,由教務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學生憑轉專業錄取通知書辦理轉專業手續。第一學年被批准轉專業但沒有按時前往轉入院系報到者,第二學年不得再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本院系內轉專業,須由本人申請,參加本院系組織的甄別考試,院系主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的學生如需延長學習年限,則需繳納延長學年的學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3、入學時簽署過關於錄取專業協定者;
4、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5、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第四十一條 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需轉專業者,必須由本校醫院檢查,證明其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有關專業。有特殊情況的、經學校確認必須轉專業的學生,由學校甄別情況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條 轉專業後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通修課、學科核心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於轉入專業的通修課、學科核心課必須補修;
2、其它與轉入專業教學計畫無關的課程,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
第四十三條 學生跨省轉學,須由轉出學校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繫,徵得轉入學校同意,經轉出學校所在省教育廳批准,並報轉入學校所在省教育廳批准後,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凡轉入我校者必須為教育部全國重點大學學生,並提出充分的轉校理由,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在未經過教育部批准的情況下,我校不接收國外、港澳台高校學生轉入我校學習。
休學、復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區及有關醫院診斷,校醫院檢查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年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學期內因其它原因請假導致缺課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故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1、戶口不遷出學校;
2、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回家療養。醫療費用按《南京大學學生衛生醫療規則》規定執行;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所屬院系申請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附縣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要求復學的學生,由校、院系有關部門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其復學資格;
3、經學校批准復學的學生,一般應編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九條 允許有條件的學生停學創業,停學創業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學生停學創業,應提出申請和創業方案,經院長(系主任)審核同意,學校批准,方能予以實施。學生停學創業期間一切醫療費用、經濟糾紛、司法糾紛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五十條 在校學生聯繫和辦理自費出國就讀手續,可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保留學籍一次。
第五十一條 辦理保留學籍手續的時間,只限於學期結束前兩周內進行,保留學籍期滿辦理復學時間,只限於新學期開學前兩周內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在保留學籍期限內不得要求復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論處。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允許到教務處辦理旁聽手續,旁聽費按每學分115元計算(因學生保留學籍期限內,不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學生在保留學籍期滿辦理復學手續後,可憑教務處簽發的旁聽成績記入學籍檔案。學生未辦理旁聽手續而擅自聽課者,其考試成績不得記入學籍檔案。
第五十四條 學生休學、復學,應向所屬院系提出申請,所屬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審核批准。
退學、試讀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有既往病史,由於本人隱瞞而錄取在限考專業者;
2、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麻瘋病或其它嚴重疾病者,經休學兩年內治療未痊癒者;
3、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4、修讀課程學分第一學年達不到28、第二學年累計達不到56、第三學年累計達不到84、第四學年累計達不到112者、第五學年累計達不到140者;
5、未辦理請假或休學手續,擅自離校累計超過兩周者;
6、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7、休學期滿復學時經政治或身體複查不合格者;
8、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六年者(含休學、保留學籍時間);
9、曠課累計達50學時者;
10、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五十六條 因學業成績不良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需要退學者,可申請試讀一年。試讀期滿所獲得的通修課、學科核心課學分數達到在校修讀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繼續就讀;試讀不合格者,必須辦理退學手續。試讀學生不得轉院系轉專業。
第五十七條 學生退學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退學學生髮給退學決定,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明書。
第五十八條 經批准退學的學生,應在三日內辦完離校手續。
第五十九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十條 因學習成績原因經批准延長學習年限,四年制本科學生在校修讀年限不得超過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讀年限不得超過七年。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學年起應按第五學年的當年學生入學交費標準交納學雜費、住宿費。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學年起應按第六學年的當年學生入學交費標準交納學雜費、住宿費。
學雜費、住宿費應於該生在校的延長修業學年第一學期的報到註冊前向學校交納,拒絕交款者作退學處理。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細則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
紀律與考勤
第六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十三條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課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一天以上,須附醫院證明。請事假的學生須附有關證明。學生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一天以內由年級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內,填寫請假單,由主管院長(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學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報送教務處批准。具有上述審批手續的請假條均由請假人在向任課教師請假時展示,然後交院系教務員保存備查。
學生請假不參加考試,必須經年級主任同意上報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持校醫院(其它醫院證明無效)病休證明書,經年級主任上報主管教學院長(系主任)批准,可參加此課程正常重修;未經批准者作曠考論處。
第六十四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向院系辦公室或批准人銷假,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六十五條 凡經註冊的課程必須按時上課。學生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曠課論處。累計曠課達50學時者給予退學處理,曠課不足50學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曠課10—30學時,給予院系通報批評;
2、曠課31—49學時,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曠課時數按每天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各類實習、軍訓、社會調查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隊,每天按4學時計算)
第六十六條 學生請假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以校歷為準,下同),應辦理休學。
請假缺席次數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作業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應該重修。
體育課每學期請假缺課三分之一,作為不及格記錄,必須重修。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七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
第六十八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及不同類別、等級的獎學金等等。“三好學生”的事跡材料歸入檔案。
第六十九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下列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七十條 留校察看原則上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能認真改正錯誤和有顯著進步的可終止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應開除學籍。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第二次考試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試成績,情節嚴重者;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者;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七十三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退學處理或違規、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
第八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八十三條 有關學生考試作弊的認可和處理,按《南京大學關於考試紀律的規定》執行。
畢業、結業、肄業
第八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著重點應放在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
第八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修滿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通修課程和學科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的總學分數,獲得社會實踐考核合格證書,準予畢業。提前修滿規定的課程和總學分數,成績優良,平均學分績文科達到4.3、理科達到4.0,可以提前畢業。辦理提前畢業手續,四年制學生必須在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五年制學生必須在第四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三周內辦理。
第八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內,仍有通修課程和學科核心課程重修成績不及格,不及格課程和未修課程學分不超過12個,畢業時作結業處理;不及格課程和未修課程學分超過12個,可申請延長學習一年,但必須在第八學期結束前辦理手續。
公共體育課成績不及格或未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八十七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凡畢業時未終止其留校察看處分的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但結業後一年內可由本人申請,工作單位提出其工作以來思想、政治、品德、業務等方面的書面鑑定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八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因學業成績差終止學業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十九條 在正常學制內,未修滿教學計畫規定學分結業者,允許在結業後兩年內交費重新修讀所缺課程,合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
在校六年內(包含休學、保留學籍年限)未修滿總學分作結業的學生,不得在結業後重修所缺課程。
第九十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明。
十一、學士學位
第九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凡達到以下條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均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系統地、堅實地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經審核准予畢業;
3、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通修課程和學科核心課程,平均學分績在3.0以上(含3.0);
5、初步掌握一門外語,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刊,並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
6、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基礎知識和上機操作能力,並獲得江蘇省非計算機專業的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
第九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因政治上犯有嚴重錯誤、違法亂紀、考試作弊或其它原因受過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或受過兩次處分者;
2、通修課程和學科核心課程,平均學分績在3.0以下者;
3、因學習成績差退學試讀者;
4、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者;
5、未獲得江蘇省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者。
第九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式為:
1、學生臨畢業前,向所在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2、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應屆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將擬準予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及理由上報教務處;
3、教務處根據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原因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確定正式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4、學校舉行畢業典禮,宣布授予學士學位名單,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十四條 在校期間曾有一次考試作弊受記過處分者和其它原因受過記過處分者,原則上不授予學士學位。對於處分後兩年內各方面有突出優秀表現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校學位委員會評定,視情況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記過處分以上(不含記過處分)者,不得申請補授學士學位要求。
第九十五條 在規定的學制內沒有完成規定學分作為結業者,允許兩年內完成所需課程,其成績合格並達到第九十一條要求,可補授學士學位。
十二、出國學習
第九十六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自費出國學習的在籍學生,經過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後,可以到教務處辦理中外文成績單等審核手續。
第九十七條 凡經學校組織選拔參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區與我校簽署交流協定大學交流學習的學生,按照我校與相關大學協定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交流學校所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在交流學校所選修課程內容與我校相關專業教學計畫課程內容基本一致的課程,可抵沖相關課程學分。
成績的對應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條 凡參加交流學習的學生,應按規定按時返校,凡未經學校批准延長學習時間不歸者,作退學處理。對於特殊情況需延長學習年限者,經學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長一年。延長期間應正常向本校繳納學雜費,住宿費。在交流學校的學費和生活費自理。
十三、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於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OO條 本細則在執行過程中涉及其它有關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07年7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