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承擔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愛國衛生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規範。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負責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和維護經費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管理城市維護費專項計畫的劃撥和使用監督。負責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愛國衛生、城管執法等年度管理資金、維護資金、維修資金、專項整治經費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系統科研經費的編制、申報和管理。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定、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渣土棄置場地、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方面的審批事項。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許可等方面的審批事項。負責占用城市綠地,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六)承擔市容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綜合維護管理的責任。統籌協調全市環衛設施、市政設施、城市綠化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擬定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定額,核定維護設施量。組織實施市容、環衛、市政、綠化設施的維護性、恢復性等維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應急搶險項目。
(七)承擔全市城市容貌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城市人行道、建築物外立面、機動車輛、施工場地、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容貌的監督管理。擬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規劃、規範和標準。
(八)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管養和維修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驗收和移交工作。承擔城市道路路面(含地下通道)、人行道、公共場所、路燈、公共照明及其附屬設施的管養和維修。負責本系統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衛、市政設施、綠化管理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工作。
(九)承擔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負責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專項執法行動的組織和部署,負責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研究制定城管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負責城管執法工作的綜合考核和業務培訓。
(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全市愛國衛生工作和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各類愛國衛生創建、農村改廁、城鄉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等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數位化、精細化、長效化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依託全市“屬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級指揮、多級處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與評價。
(十二)承擔城區掃雪、防汛、防台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綠化、城管執法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研究擬訂行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落實。負責市容環衛、市政、綠化行業運營、作業市場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聯繫有關協會。
(十四)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及群團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