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
實施辦法
南京人才居住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人才管理改革,最佳化海內外創業創新人才安居樂業的環境,推進中國人才與創業創新名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人才居住證》(以下稱居住證)的申領、服務、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證是指引進到本市創業和工作的海內外人才,按照自願原則申領的,作為在本市居住、工作和辦理相關權益的憑證。
居住證分為A證和B證兩類。
第四條 市人社局是居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市人才辦配合做好居住證B證的資格審核工作。
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領居住證A證:
(一)在國(境)外學習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到國(境)外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戶籍的留學人員;
(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外國籍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領居住證B證:
(一)中央“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國家重點人才計畫入選者;
(二)江蘇省“雙創計畫”和本市“321計畫”、“高端人才團隊引進計畫”等省、市重點人才計畫入選者。
第六條 申領居住證A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
(二)已在本市創辦企業或工作的證明;
(三)相關學歷、工作經歷證明;
(四)其它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B證,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入選國家、省、市相關人才計畫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人社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予以發放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八條 居住證應當載明證件編號、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照片、簽發日期、有效期限、國外永久居留證(護照)號或身份證號、國籍(地區)、現工作單位和職務、公安部門監製等信息內容。
第九條 居住證A證持有人可享有下列權益:
(一)資金申報。可參加有關部門提供的涉及創業創新扶持項目資金的申報。
(二)創辦企業。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享受工商註冊登記綠色通道及開業指導、註冊登記、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
(三)稅務服務。創辦企業可享受便捷的“一站式”辦稅服務。
(四)社會保險。可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參加居民醫保。
(五)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本市時按相關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六)免試職稱外語和計算機。申報本市中高級職稱時可免試職稱外語和計算機。
(七)車駕服務。可在本市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購置小型機動車入戶登記。市車輛管理所開闢綠色通道提供服務。
(八)居留和出入境。非本市戶籍的持有人,可在本市免辦《暫(居)住證》。持有人為外國國籍的(含外國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根據相關規定申請長期有效居留許可或多次F字(訪問)或R字(人才)簽證。
(九)住宿登記。可憑居住證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登記住宿。
(十)住房保障。可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一套自用商品住房。無自有住房的,通過其所在單位申請定向公租房的,可優先安排公租房。
(十一)子女就讀。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讀中國小時,享受與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
(十二)免疫接種。未成年子女可按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參加免疫接種。
(十三)配偶就業。配偶就業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給予優先推薦。
居住證B證持有人除享有以上權益外,還可享有下列權益:
(一)職稱申報。可直接申報本市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二)醫療服務。可享受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三)落戶。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國國籍且無華僑身份的,可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配偶和隨行未成年子女,可申領居住證副證。
副證用於證明與居住證持有人的親屬關係。副證應當載明副證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照片、簽發日期、有效期限、國外永久居留證(護照)號或身份證號、國籍(地區)、公安部門監製以及與居住證持有人的親屬關係等內容。
第十一條 持有《南京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的,可直接換領居住證A證;持有《南京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VIP卡的,可直接換領居住證B證。
居住證A證有效期限為1年,居住證B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居住證有效期滿,自動失效。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
持有人遺失居住證的,可攜帶有關材料到市人社局辦理掛失和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持有人已享有本辦法相關權益的,不再重複享有本市其它相關政策規定的權益。
第十三條 市人社局應當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暫行辦法》(寧政發〔2009〕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