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餉制度

協餉制度

協餉制度是一項清朝年間頒布的財政制度,這些款項主要用於發放新疆駐軍的俸餉。

有清一朝,新疆財政始終無以自立,主要支出均由中央戶部和內地各省調撥銀兩。由於這些款項主要用於發放新疆駐軍的俸餉,史稱協餉制度
保衛邊疆是建設邊疆的前提,乾隆年間,清朝在新疆常駐的軍隊約4.5萬人。“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新疆每年的軍政費用需白銀200餘萬兩,而新疆全年貨幣形式的賦稅收入,僅有白銀10餘萬兩。清政府規定,新疆的所有財政收入都留歸新疆各地使用。新疆地方財政的收支差額問題,則通過內地省份的“協餉”解決。新疆遇到大事時,由清朝中央政府撥專款支持,稱為“專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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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760年開始,清政府每年從內地調撥“協餉”200萬至300萬兩白銀,充作新疆軍政費用。當時,全國有25個省級行政區,除了財政比較緊張的黑龍江、吉林、盛京、烏里雅蘇台(今蒙古國)、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外,其他的省以及粵海關、閩海關、江漢關、江海關等海關,都要分擔新疆所需的財政支出。
每年春夏間,新疆各地核定本地次年軍政事業所需費用,將開支預算分別上報中央政府的戶部(類似於今天的財政部)和駐在蘭州的陝甘總督衙門(類似今天的蘭州軍區)。戶部審定該預算後,按內地各省區和海關財政收支狀況分攤。各省區和海關接到分攤數額後,按期將銀兩解送陝甘總督衙門,再由新疆派人領取,分存新疆各地銀庫,按月給各地公職人員和駐軍官兵發放。
1760~1911年,清政府撥給新疆的協餉和專餉,總計高達近4億兩白銀。這套制度,類似於今天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發達地區對口支援,為新疆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經費支持。這些費用,大部分用於駐新疆清軍官兵和辦事人員(包括內地來的滿、蒙、漢族官員和新疆本地的維吾爾等族官員)的工資及日常行政開支,還有一部分用於重大的公共工程,如水利和道路建設等。
協餉制度是清王朝軍費收支的重要途徑,也是中央控制地方軍事、經濟、政治的主要手段。晚清時期,它的實行雖步履艱難,但在籌集軍費的過程中,仍發揮重要作用。協餉制度在晚清日漸衰落,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過程中,清朝的財政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財政權逐漸下落到地方督撫的手上,地方財政日益發展,導致協餉趨於瓦解,這標誌著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體制無可挽回地走向了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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