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

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5000元(北京地區)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十三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為“年底雙薪”。

個人所得稅繳納

減除5000元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費用,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全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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