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通常是指工作期滿一年後,可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一般情況下,“13薪”就是年底雙薪,每年第12個月時,用人單位多向員工發放一個月的薪水;還有個別公司,以12月為一輪,當員工工期滿12個月時,發放13薪。

綜述

通常是指工作期滿一年後,可以領取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一般情況下,“13薪”就是年底雙薪,每年第12個月時,用人單位多向員工發放一個月的薪水;還有個別公司,以12月為一輪,當員工工期滿12個月時,發放13薪。

例如:月薪3000,當年底或者滿12個月工期時,第十三個月發放工資時為: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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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年底發放13新的單位,按照 13薪工資 = 月薪/12*工作月份 的公式進行計算。

例如:月薪3000,工作了3個月到年底,那么年底發放工資為:本月工資3000+ 3000/12*3 = 3750 元

發放“13薪”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時採取的一項有效措施。這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

3薪的法律法規

“13薪”超過《勞動法》的範疇,所以每個用人單位是否發放或者如何發放“13薪”,勞動監察部門管不了,但關鍵看當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如何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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