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憲法

十七條憲法

《十七條憲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條條文。相傳是由聖德太子制定的。內容與今日的日本憲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對官僚和貴族的道德的規範和一些佛教的思想;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並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

基本簡介

《十七條憲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條條文。相傳是由聖德太子制定的。內容與今日的日本憲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對官僚和貴族的道德的規範和一些佛教的思想;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並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

-- 日本憲法--《十七條憲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為貴、無忤為宗。

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於隣里。

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

々々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禁宗。

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敎従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

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載、四時順行、萬気得通。地欲天覆、則至懐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愼、不謹自敗。

四曰、群卿百寮、以禮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禮乎。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絕饗棄欲、明辨訴訟。

其百姓之訟、一百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歳。

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廳讞。便有財者之訟、如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

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

是以無匿人善、見悪必匡。其諂詐者、則為覆國家之利器、為絕人民之鋒劔。

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

其如此人、皆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

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姧者有官、禍亂則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寛

因此國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聖王、為官以求人、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監、終日難盡。

是以、遲朝不逮於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

其善悪成敗、要在於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無信、萬事悉敗。

十曰、絕忿棄瞋、不怒人違。

人皆有心。々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環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眾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

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収斂百姓。

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

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

我既嫉人、々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妬。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

故初章雲、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日、夫事不可獨斷、必與眾宜論。

少事是輕、不可必眾。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眾\相辮、辭則得理。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 豊御食炊屋姫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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