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5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綜觀國際國內形勢,中國仍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只要我們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就沒有克服不了的困難,就一定能夠把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就一定能夠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雄偉的人民大會堂氣氛莊嚴熱烈。萬人大禮堂里燈火輝煌,主席台帷幕中央國徽高懸,10面鮮艷的紅旗分列兩側。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肩負人民重託,出席今天的盛會。
會議由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吳邦國主持。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王兆國、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啟德、華建敏、陳至立、周鐵農、李建國、司馬義·鐵力瓦爾地、蔣樹聲、陳昌智、嚴雋琪、桑國衛在主席台執行主席席就座。
胡錦濤、溫家寶、賈慶林、李長春、習近平、李克強、賀國強等和大會主席團成員在主席台就座。
上午9時,吳邦國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開幕。隨後,全體起立,高唱國歌。
根據會議議程,大會印發了國務院關於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200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提請審查批准。
今天在主席台就座的還有:王剛、王樂泉、王岐山、回良玉、劉淇、劉雲山、劉延東、李源潮、汪洋、張高麗、張德江、俞正聲、何勇、王滬寧、梁光烈、馬凱、孟建柱、戴秉國、王勝俊、曹建明、廖暉、杜青林、白立忱、陳奎元、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李兆焯、黃孟復、董建華、張梅穎、張榕明、錢運錄、孫家正、李金華、鄭萬通、鄧朴方、萬鋼、林文漪、厲無畏、羅富和、陳宗興、王志珍和徐匡迪,以及中央軍委委員陳炳德、李繼耐、廖錫龍、常萬全、靖志遠、吳勝利、許其亮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列席會議並在主席台就座。出席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的政協委員列席大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解放軍及武警部隊、各人民團體的有關負責人列席或旁聽了大會。各國駐華使節旁聽了大會。
政府工作報告
溫家寶代表國務院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共分三個部分:一、2008年工作回顧;二、2008年工作總體部署;三、2008年主要任務。
溫家寶在回顧一年來的工作時說,2008年是極不平凡的一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經受住了歷史罕見的重大挑戰和考驗。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迎難而上,奮力拚搏,戰勝各種艱難險阻,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溫家寶從三個方面總結了一年來的主要工作:及時果斷調整巨觀經濟政策,全力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積極推進改革開放,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
溫家寶在報告2009年工作總體部署時說,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是: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左右,經濟結構進一步最佳化;城鎮新增就業900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4.6%以內;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增長;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漲幅4%左右;國際收支狀況繼續改善。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必須把握好以下原則: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諧。
溫家寶說,2009年的政府工作,要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主線,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全面實施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攬子計畫。要著力抓好七方面工作: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積極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增強內需對經濟成長的拉動作用;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大力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繼續深化改革開放,進一步完善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大力發展社會事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政府自身建設,提高駕馭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能力。
新的一年,我們將繼續高舉和平、發展、合作的旗幟,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推進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
溫家寶指出,過去的一年,外交工作取得顯著成就。我們與國際社會攜手應對金融危機。成功舉辦亞歐首腦會議,增進亞歐國家間的政治互信與務實合作。積極推進雙邊、多邊外交,在全球和地區熱點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堅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我國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全方位外交取得新的重大進展,國際地位和影響空前提高。
溫家寶強調,我們將繼續深化與各方的務實合作,共同遏制國際金融危機蔓延,推動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反對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促進世界經濟儘快復甦。我們將繼續從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為妥善解決熱點問題和全球性問題作出新的貢獻。中國政府和人民願同各國政府和人民一道,共同應對風險挑戰,共同分享發展機遇,努力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溫家寶還就國防和軍隊建設,香港、澳門和台灣問題以及我國的外交政策作了闡述。
溫家寶報告過程中,會場多次響起熱烈掌聲。
記者會安排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就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答記者問
時間:3月6日10:00—11:00
地點:人民大會堂一樓新聞發布廳
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就外交政策和對外關係答記者問
時間:3月7日10:00—11:00
地點:人民大會堂三樓金色大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就擴內需、促就業、保增長答記者問
時間:3月10日10:00—11:00
地點:人民大會堂一樓新聞發布廳
溫家寶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提問
時間:3月13日10:00—11:00
地點:人民大會堂三樓金色大廳
會議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的議程是: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批准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和批准200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批准2009年中央預算;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人大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參加審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代表參與決定國家事務的重要職責,也是行使代表權利的重要方面。代表應當本著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對報告和議案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一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式。其中,提出議案是審議、決定問題的前提。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由代表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並以法定標準來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則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一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只有兩類問題的決定更嚴於過半數標準:一是在修改憲法時,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屆滿時,如遇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可以決定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延長任期的決定,須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加表決,是人大代表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代表應當珍惜這一權利,“投好神聖的一票”。首先要積極參加表決。由於表決採用絕對多數原則,即通過議案的標準是“全體代表過半數”,而非“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不參加表決表面看是既非贊成也非反對,但在確定表決結果上,與投反對票作用相同。不參加投票的人越多,達到通過議案所需的法定票數越難,甚至妨礙議案的通過。第二,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要充分反映選民或選舉單位的意見,同時又要胸懷全局,從全體人民利益出發考慮問題,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質詢和詢問相同之處是,以提問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回答問題,說明情況,都帶有探詢、了解之意。不同之處是,質詢的方式更加嚴肅,表現為一定程度的批評責問;質詢有法定程式,要依照程式進行。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地方各級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提出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交由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根據情況,可以在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再作答覆。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長需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鄉、民族鄉、鎮人大選舉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全國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和各級人大代表聯名提名,實行差額選舉。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的範圍大致與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相同。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因此,實施罷免,必須採取嚴肅、慎重的方針,在程式上從嚴掌握。既要對違法失職、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罷免,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罷免權,又應堅持“對人的處理採取慎重態度”。為體現這些精神,法律對罷免程式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只有主席團、三個代表團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才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以書面形式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並寫明罷免對象和理由。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再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大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在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罷免的人員可以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申辯。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聯繫民眾、改進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不但規定了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享有的權利,也規定了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的權利。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大會會議期間活動的延伸,也是大會會議期間開展工作的基礎和條件。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人大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已被莊嚴載人憲法。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是憲法和法律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我國近290萬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許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參與者,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責無旁貸地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宣傳和執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這方面的表率作用對於在全豐+會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深遠意義。
2.保守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主要是:(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這些國家秘密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人大代表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一是相當多的人分別接觸上述各種國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中,也會了解和掌握某些國家秘密。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應當嚴格地保守國家秘密,模範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等。
3.聯繫民眾。人民把意願和要求委託給代表,再由代表將這些意願和要求反映到國家權力機關中去。代表必須密切聯繫民眾,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願所在,為人民行使好權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聯繫民眾,才會把自己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動力,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為此,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4.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權力機關的使者,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是代表的神聖權利,也是代表的法定義務,不能無故出缺。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同樣的,代表如果對人大審議的議案漠不關心,在選舉和表決議案時不投票,也屬於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