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這種方法適用於進出口公司、對外貿易公司、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外經貿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對應收、應付外匯帳款以復幣(外幣和人民幣)記算時,計算匯兌損益。也適用於有外幣業務的企業對現匯存款、現鈔及外匯借款的匯兌損益的計算。
實例分析
某進出口公司,1992年12月1日出口商品發生應收外匯帳款100萬美元,美元匯率5.8,折合人民幣580萬元;12月5日收回30萬美元,美元匯率5.7,折合人民幣171萬元;12月25日又收回40萬美元,美元匯率5.9,折合人民幣236萬元。12日31日應收匯帳款餘額為30萬美元,美元匯率6。按逐筆結轉法計算匯兌損益。
(1)12月5日收回30萬美元時的匯兌損益=5.7×30-5.8×30=-3,帳面平均匯率=406+70=5.8
(2)12月25日收回40萬美元匯兌損益=5.9×40-5.8×40=4萬元
(3)12月31日應收外匯帳款餘額為30萬美元,按匯率6,調整帳面人民幣餘額180萬元。實際賬面人民幣餘額為173萬元(580=17l-236)
匯兌損益=180-173=7萬元
該公司匯兌損益合計為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