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擬訂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意見;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市內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轄區內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統一管理全市地籍地政工作,貫徹執行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分等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嚴格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並負責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審批臨時用地。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辦理建設用地的報批;依法辦理轄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和出租,培育規範土地市場;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等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承擔上報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承擔礦業權審核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價款評估備案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九)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承擔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和註銷登記的審核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擬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和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承擔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市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縣級發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的編制審查備案工作;承擔礦泉水、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管理及鑑定、評價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並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和部門預、決算;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核算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管理及配合相關部門審計等工作。
(十二)依法實施管理全市古生物化石資源和地質遺蹟等相關資源;負責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區、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立項和建立;統一管理全市化石市場,負責化石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申報工作;協助公安、工商等部門查處古生物化石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古生物化石資源有關的研究、鑑定、開發、經營、利用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及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檔案、信息、綜合統計等文秘工作;負責機關保密、保衛、後勤、離退休幹部服務、綜合協調、資產管理、招商引資等工作。
(二)人事股(紀檢監察室)
承辦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考核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系統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
(三)計畫財務股
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預算建議計畫;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局內各項非稅收入及專項資金、基金的徵收與使用;管理並監督專項收費票據的使用;具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核算、指導監督各分局的財務核算工作。
(四)法規監察股
組織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負責占補平衡、土地整理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需報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並負責批後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貫徹執行建設占用耕地先補後占,確保占補平衡。
(六)礦產資源管理股(地質勘查環境管理股
承擔採礦權(出讓、延續、轉讓、擴界)審批登記發證和審核報批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進行地質礦產資源勘查審核登記;協調勘查單位並對全市勘查工作進行統一綜合管理;組織編制本市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縣級發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的編制審查備案工作;核定並下發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通知單;監督管理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地質遺蹟保護項目,並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及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工作;承擔礦泉水、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管理及鑑定、評價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地籍規劃管理股
對全市城鄉地籍實施統一管理;執行有關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負責市城區國有土地登記和發證工作;負責土地抵押登記工作;負責對市城區土地權屬確權、地籍檔案管理及公開查詢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上報轄區內國土資源相關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調控。組織實施全市有償與劃撥各類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定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入股)以及土地使用權劃撥管理工作,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負責全市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管理工作,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並負責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的征繳管理工作;土地資產評估結果備案;負責公布土地市場運行動態,監測土地市場發展趨勢,擬定調控土地市場措施;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辦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負責擬定全市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做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
(八)國有土地管理所
負責編制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國有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負責國有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變更登記、確權發證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管理工作。
(九)土地測繪隊
職責:負責全市範圍內的征地、占地測量、繪圖、地礦礦山發證測繪,協助上級土地測繪部門開展大型測繪工作。
(十)地產事務所
職責:土地價格巨觀調控,土地市場動態管理;土地出讓一級市場價格評估工作。城鎮基準地價和土地等級的制定調整更新工作;土地出讓、供給結果網上公布。
(十一)地產交易所
職責:受市政府委託,按照政府提出的招標、拍賣計畫和要求,提出具體的招標、拍賣計畫,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土地整理中心
職責:負責組建全市土地整理項目庫和整理後的儲備庫;負責全市農村造地管理工作和市內國有土地的整理挖潛工作;負責向上級爭取造地資金工作。
(十三)征地服務站
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徵用和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各項事務性、技術工作。
(十四)土地收儲中心
職責: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為依法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套用地;按土地市場需求,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制定年度土地收儲計畫;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用地及徵用儲備建設用地;參與指導和協調城市規劃區房屋開發建設等工作。
(十五)北票市地籍管理所
職責:負責全市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村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查工作;負責全市新增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十六)北票市土地登記代理中心
職責:為客戶代理土地登記具體事務。
(十七)各國土資源管理所
職責:負責轄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及落實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保護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