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洋水師提督為清末北洋水師的最高軍事長官,負責統轄北洋水師全軍。從北洋水師成軍到全軍復滅,只有丁汝昌任此職務。
光緒十四年(1888年)九月初九日,總理海軍事務大臣醇親王愛新覺羅·奕譞奏準頒布《北洋水師章程》,北洋水師正式建軍。十三日,海軍衙門根據李鴻章的提名,奏準以北洋水師記名提督直隸天津鎮總兵丁汝昌為北洋水師提督,鏇賞加尚書銜。 官俸(即年薪)白銀三千三百六十兩。 船俸(即崗位津貼)白銀五千四十兩。
水師提督職責
根據《北洋水師章程》,北洋水師設提督一員(為丁汝昌,時年52歲),統領全軍操防,歸北洋大臣節制,駐威海衛並設督署於劉公島上。下轄:
總兵二員,分左右翼,各統鐵艦,為領隊翼長。副將以下各官,以所帶船艦之大小,職事之輕重,別其品秩。總兵以下各官船居,不建衙署。副將五員,參將四員,游擊九員,都司二十七員,守備六十員,千總六十五員,把總九十九員,經制外委四十三員。官兵總計4000餘人。
統轄戰船九艘"鎮遠"、"定遠"、"致遠''、"濟遠''、"靖遠"、 "經遠"、"來遠"、 "超勇"、 "揚威",炮船六艘"鎮中"、"鎮邊"、 "鎮東"、"鎮西"、"鎮南"、"鎮北",魚雷艇六艘,練船三艘"威遠"、"康濟"、"敏捷",運船一艘"利運"等大小艦艇40多艘,北洋兵船概聽提督一人之令,總兵不得與提督平行。
北洋水師提督下屬各官違反軍令,由提督秉公酌擬,呈報北洋大臣核辦,輕者記過,重者降級、革職、撤任。其餘不法等事,由提督援引會典雍正元年軍規四十條,參酌行之。
北洋水師提督旗初為五色立錨旗,後改為五色團龍旗,分一至五號,用於提督座船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