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北京電子商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BECC)成立於l993年2月20日,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淮、登記註冊,由北京地區工商企業經營電子產品的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的地位,業務上受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指導。北京電子商會目前已有直屬會員300多個。商會編輯出版的內部刊物《首都電子》,面向全國電子行業,並提供電子信息諮詢服務。
北京電子商會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根據國家有關電子產品經行銷售的方針政策,促進電子產品流通事業的不斷發展,擴大會員的經銷實力和社會影響,以適應工業化大生產的要求,為北京電子工業的生產和流通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北京電子商會的主要任務: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對電子產品的經營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監督會員正確地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
本會具體工作任務
一、開展電子行業協作、政策建議、信息交流、諮詢服務、成果展評、市場調查、國內外合作、專業培訓、承辦委託。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爭取經行銷售的優惠政策,為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服務。組織和指導會員,積極開拓電子產品市場,依靠會員單位的群體實力,為發展北京電子信息產業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往,積極開展對外貿易、經濟 合作和業務交流。組織考察,舉辦產品展銷、展覽、展示活動。
三、組織會員單位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廣泛收集國內外電子市場信息,組織市場信息發布和經驗交流,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企業的產品開發、為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努力為會員單位培訓經行銷售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產品流通領域的理論研究,不斷提高會員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水平和理論素質。
五、開展諮詢服務,接受會員單位要求,組織專家對其經營戰略、市場行銷、內部管理等進行諮詢診斷。
六、組織本會開展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它有益的社會活動。
七、本會具有廣泛的社會聯繫,目前與香港電子業商會,台灣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和韓國中小企業中央會建立了聯繫。定期進行信息交流,參觀考察活動。現有會員600個,其中企業會員將近300家。
八、北京電子商會下設四個行業分會(分支機構):計算機行業分會、電子專用設備分會、感測器行業分會、信息技術產品經銷專業委員會。 北京電子商會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必將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北京電子商會竭誠為廣大電子經營企業和用戶服務,衷心希望與國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電子企事業單位,加強聯繫 共同合作,並歡迎加入商會,為建立和完善電子產品市場,促進北京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電子商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BE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北京市電子產品工商企業、團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根據國家有關電子產品經行銷售的方針政策,促進電子產品的流通事業不斷發展,擴大會員的經銷實力和社會影響,以適應工業化大生產的要求,為北京電子信息產業的生產和流通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北京電子信息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註冊金額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方針和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對電子產品的流通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監督會員正確執行國家的法規、制度。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是:
一、開展電子行業協作、政策建議、信息交流、諮詢服務、成果展評、市場調查、國內外合作、專業培訓、承辦委託。
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爭取經行銷售的優惠政策,為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服務。
2、組織和指導會員,積極開拓電子產品市場,依靠會員單位的群體實力,為發展北京電子信息產業服務。
3、促進會員單位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往,積極開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組織考察,舉辦產品展銷、展覽、展示活動。
4、組織會員單位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廣泛收集國內外電子市場信息,組織市場信息發布和經驗交流,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企業的產品開發、為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5、會同有關部門努力為會員單位培訓經行銷售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產品流通領域的理論研究,不斷提高會員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
6、開展諮詢服務,接受單位要求,組織專家對其經營戰略、市場行銷、內部管理等進行諮詢診斷。
二、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交納會費,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團體,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凡以生產經營電子產品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商企業均可加入商會,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
二、與生產經營電子產品有關的協會及學術團體等組織,可以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三、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和榮譽會員;
四、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團體均要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特殊情況可由正副會長直接審批,但須由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九條 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凡要求退出本會的會員不退會費和贊助費,須於半年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通報各會員。
第十條 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執行理事會決議,嚴重損害商會會員利益,不接受理事會和會長委託工作的企業、破產企業以及轉業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對兩年不參加商會活動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並通報各理事。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三、有選舉權、表決權和被選舉權、建議權、批評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各種業務活動及各類人員培訓和業務專題講座;
五、參與、討論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六、提出有利於本會發展的各項建設性意見;
七、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成員有監督、建議和批評權;
八、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得到本會的保護。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及本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制度;
二、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和市場信息等資料;
三、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認真執行本會決定和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主動開展業務活動,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嚴格遵守本會會員之間聯合對外簽訂的協定,努力宣傳和擴大本會的影響,不得做損害商會和會員聲譽與利益的事;
五、按期交納會費。本會會費交納時間自當年一月開始。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根據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申請入會和退會均須按本會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他事項。
1、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的事項方為有效決議。
2、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訂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參加需要會長出席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處理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商會專職人員實行聘任制)。秘書處主要任務是:
一、提出修改本會章程草案;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做出的各項決議和工作任務;
三、擬定年會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
四、提出需要全體理事討論的重大問題的意見草案;
五、協調處理會員之間業務往來和發生的業務糾紛;
六、組織收集與傳遞各種信息,辦好本會會刊《北京電子信息》。
七、組織與指導會員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組織會員與企業集團和企業開展工貿、技貿結合的聯銷活動;
八、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九、提出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二十一條 為了加強聯繫和開展經常性的業務活動,本會特建立聯絡員和通訊員制度,聯絡員和通訊員由理事單位委派,屬秘書處的非常駐工作人員,不定期地召開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和通訊員會議,研究具體業務活動。聯絡員和通訊員要熟悉業務,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業務部,分別開展各種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和 財 務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會員單位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會根據國家規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資產,建立財務制度。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本會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商會下設企業所得收入;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本會任務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本會所需的辦公設施、用品及經費支出;
三、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費用支出;
四、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報酬;
五、本會的財務預算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決算於每年會計年度終結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向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 更 和 終 止
第二十九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終止程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政策、法令有牴觸時,按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章程如需修改,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全體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並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