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粘接學會

北京粘接學會,成立於1982年11月20日,是國內成立較早的粘接學會之一。

學會簡介

北京粘接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成立於1982年11月20日,是國內成立較早的粘接學會之一。學會是在北京市科協領導下,掛靠在北京市化工研究院的學術團體,是經過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團法人。
學會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粘接科技工作者,提高和普及粘接科技知識,以學術的權威性引導社會進步、學術繁榮的潮流,為繁榮發展北京地區的粘接科學技術,為粘接行業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實現四化做貢獻。

組織機構

參加學會的單位有:清華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等高等院校;有北京市化學工業研究院、中科院化學所、中科院感光化學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冶集團建築研究總院、中國林科院木材所、中國航天集團一院、中國皮革和製鞋研究院等在京中央和地方科研單位;有北京有機化工廠、北京東方化工廠、北京市天山新材料技術公司、北京粘合劑廠、北京西令膠粘密封有限公司、北京龍苑偉業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瑞思科貿公司等從事膠粘劑生產的企業。現在有會員近400人,有的會員在我國膠粘劑行業中是知名專家、學者,他們代表北京地區膠粘劑研究、生產、套用的最高水平。
學會設有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的機構由學術部、諮詢部、對外聯絡部、組織部和建築專業委員會、學會的日常工作由學會辦公室負責。

主要活動

學會自1982年11月20日成立以來,學會根據社團管理條例和學會章程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活動。 
一.舉辦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可組織代表團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1984年、1990年、1998年、1999年組織代表赴日本參加過學術交流活動和考察活動;2002年組團赴美國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和考察活動。1999年、2000年、2001年、2004年、2005年組團赴西歐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和考察活動;學會多次邀請日本、德國、美國的知名專家來華講學,多次組織學術報告會。 
二.舉辦國內技術交流活動
學會每兩年舉辦一次學術報告會,1992年舉辦粘接技術研討會;1994年舉辦粘接技術研討會;1997年舉辦中國粘接及密封技術研討會;1999年舉辦中國粘接及密封技術研討會,2001年舉辦第一屆2001北京國際粘接技術研討會,2004年舉辦第二屆2004北京國際粘接技術研討會,2006年舉辦第三屆世界粘接及相關現象大會,學術報告的論文水平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三.舉辦展覽會
1982年學會成功組織了全國膠粘劑展銷會北京展館的工作,展覽會展示了我國膠粘劑技術水平,為普及膠粘劑的套用起到了推動作用。 
四.舉辦各種專業講座
學會成立25年來,每年都舉辦各種專業報告會,例如:壓敏膠類膠粘劑、環氧類膠粘劑、建築類膠粘劑等類新型講座。 
五.接受委託科研項目 
充分發揮學會優勢,學會承接並完成多項科研項目。 
六.當好市政府參謀,提供合理化建議
組織專家參加北京市的規劃;組織專家完成北京市科協下達的軟課題並獲北京市優秀信息獎。 
七.開展諮詢活動,為社會為企業服務解決難題。
多年來,學會通過諮詢活動解決一些科研、生產與套用中的問題;學會秘書處積極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開展新成果、新技術展示,創辦科技實體;編輯出版一些科技圖書、論文集和粘接刊物等。通過上述活動的開展,開拓科技服務領域,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社會化科技服務體系正在形成。
學會本著“繁榮學術,促進經濟”的方針,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往來的原則,熱誠為社會各界服務,熱烈歡迎各界人士參與。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粘接學會
 第二條本會由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北京市總工會技術交流站粘接技術交流隊及杜璇、燕翹、張景姿、強康、葛增蓓、楊淑智、陳聯泳等人自願聯合發起。
 第三條宗旨:團結在北京從事粘接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情報、銷售、設計等方面的單位和個人,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和技術交流、科學普及、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達到提高膠粘劑的技術水平;提高膠粘劑生產技術和開發新產品;為粘接事業的發展和國民經濟對粘接技術產品粘接技術的要求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逐步走上自我發展、自我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任務
第八條基本任務
1.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粘接學科的發展。
2.普及粘接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實用技術。
3.編輯出版學術論文、科普、粘接學科的書刊。
4.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科技諮詢服務興辦科技實體;接受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等工作。
5.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6.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7.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第九條由本學會下屬的辦公室、學術交流部、諮詢部、外聯部、建築委員會、監事會。在每年年底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上確定下一年工作計畫,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實行入會、退會均為自願的原則。
1.團體會員資格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合法單位,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
會員。
(1).具備完備的生產設備和質量檢測手段,生產檢測資料齊全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文化程度的專職生產和質量檢測人員。
(3).膠粘劑產品質量穩定,各項技術指標達到行業或國家標準的單位。
2.個人會員資格
(1).大學本科畢業生,專門從事膠粘劑科研、生產、教學、經營,未取得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2).具有中級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膠粘劑科研、生產、教學、情報、設計、套用、經營的工程技術人員。
(3).長期從事膠粘劑生產、套用並富有經驗的工人革新家和管理、經營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並參加學會活動的領導幹部。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3.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權。
(3).對本會各項工作建議權和批評權。
(4).參與本會各委員會工作的管理權。
(5).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6).團體會員有優先得到粘接劑科技成果,新產品科技信息權利。
(7).符合章程的其它權力。
2.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各項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從事粘接的研究、套用、宣傳、推廣等工作。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5).團體會員、理事應交納會費。
(6).本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入會退會手續
一. 入會: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前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二. 退會:會員自願退會,並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會員,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各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擬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主要決議,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修改。
六.其它事項
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的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
1.理事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選票通過投票半數者即當選。
2.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因身體原因或工作調動,本人不適宜繼續擔任理事工作的同志,可向理事會提出“辭呈”;長期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不關心學會工作,不接受學會委派工作的理事,即認為自動“辭職”,理事的“辭職”須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生效。
二.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名。
2.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3.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的設立。
4.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的負責人。
5.審批會員入會、退會。
6.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聘用名譽會員。
7.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8.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9.組織建立各項管理機制。
10.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監督實體的經營活動。
11.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
12.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3.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召開。
第十七條秘書長領導學會辦公室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在秘書長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主持學會工作時,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由付秘書長代理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有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各機構按照本會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財務收支進行督促。
五.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督促
執行。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委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北京市科協和北京市民政局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掛靠單位,市科協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市科協、市民政局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市民政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民政局,核定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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