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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