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簡介
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簡稱為:北京朝鮮族足聯。英文名稱為:CHINA KOREAN Footboal Association。2006年春,由參加“2006年{金永杯}北京朝鮮族足球聯賽” 的10支朝鮮族業餘足球俱樂部的代表經過多次會議商議,最終全體通過而成立。會議通過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執筆修訂的《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章程(試行)》,同時,也確定了北京朝鮮族聯賽的賽制和賽程、獎懲獎勵制度。
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屬於在北京的所有的熱愛足球的朝鮮族社會各界人士,其宗旨在於通過足球宣傳足球文化。
會議推舉前吉林敖東隊隊員李燦傑為會長,所望隊會長朴朕為秘書長,各俱樂部的代表為副會長,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會議商議和商定各種事宜。聯盟現轄有10支會員俱樂部,分別為:金永足球俱樂部、快樂足球俱樂部、所望足球俱樂部、好友足球俱樂部、京友足球俱樂部、沃爾德足球俱樂部、佳緣足球俱樂部、世中足球俱樂部、燕東足球俱樂部、딤채足球俱樂部,約300餘名球員。
聯盟成立後,最大的改革和進步就是:將傳統的杯賽制的比賽改為真正意義的聯賽,在長達18輪的聯賽中間,還有雙循環淘汰制的“聯賽杯”。為2006賽季及以後的朝鮮族足球發展打下了基礎,可謂開端良好。
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將會同更多的會員制業餘足球隊一起辦好聯賽,堅實穩定地開展工作。通過定期地比賽及其他活動,加深各隊會員間的交流與友誼,激發會員的體育熱情,增強會員的身體素質,提高球隊的技戰術水平,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及協作互助的團隊精神。加強與各兄弟協會的交流、促進民族團結安定,關心幫助失學和貧困的學生,為在京的朝鮮族足球愛好者提供招聘求職的信息和商務平台,一起共享快樂足球!
北京朝鮮族足球聯盟(協會)歡迎社會各界喜愛足球朋友們的批評指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維護足球運動健康正常發展,預防並制裁非體育道德行為和球場暴力行為,維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學校、俱樂部(球隊),北京朝鮮族足球協會的合法權益,依據國際足聯《足球競賽規則》和參照《北京市足球比賽紀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朝鮮族足球協會管理下涉及足球運動的所有活動。
第三條 違規違紀處罰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朝鮮族足球協會、主辦單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執行。凡北京市舉辦的朝鮮族足球比賽,均應在組織委員會領導下成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由主辦、承辦單位負責人, 北京市朝鮮族足球協會組成。
第二章 處罰種類
(一) 通報批評;
(二) 警告;
(三) 罰款;
(四) 停賽;
(五) 禁賽;
(六) 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工作;
(七) 扣分;
(八) 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
(九) 取消比賽資格
第六條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以語言或行為表示異議;
3、連續違反規則;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不遵守規定的距離;
6、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一個運動員在同一比賽中(不含有同一場比賽)被裁判員出示黃牌累計達兩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場比賽。
註: (1)不是立即出場
(2)一次黃牌後,又罰一紅牌,該黃牌仍作為積累數。
第七條規 罰令出場的犯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嚴重犯規;
2、犯有暴力行為;
3、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用可判為直接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無理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一個運動員被裁判員出示紅牌,即當場停止比賽權利並自然停止下一場比賽。如仲裁委員會對他沒有更重的處罰,則於下一場比賽後恢複比賽。
一個運動員在同一階段比賽中,第二次被罰出場者(二次紅牌),停止參加下兩場比賽資格。如仲裁委員會對他沒有更重的處罰,則於停止下兩場比賽後恢複比賽。
一個運動員在全部比賽中,第三次罰出場者(三次紅牌),停止該運動員全部比賽資格。
8、被罰令出場的犯規隊員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回本隊休息室。
第八條 運動員在賽前或賽後(場上或場下)對裁判員、運動員、工作人員有侮辱、謾罵、毆打等行為者,仲裁委員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如一人打人將扣除總積分的1分,罰款500元;二人扣3分,罰款1000元;三人以上打人,停止該隊全部比賽,罰款2000元;對打人隊員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停止其若干場以至全部比賽資格,情節嚴重的停止半年至一年以上比賽資格。對於持兇器危害(試圖危害)人身安全等情節嚴重的情況,足協將停止該隊全體隊員1-3年的參賽資格。
第九條 領隊、教練員、工作人員、隨隊觀眾、運動員家長在賽前或賽後(含比賽當中)對裁判員、對方隊員及其官員、觀眾進行侮辱、謾罵、毆打或縱恿、參與、指揮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的判罰時仲裁委員會調查屬實,報組委會及主辦單位或球隊給予通報批評,同時給予罰款1000-2000元並扣除3~6分聯賽積分。對於持兇器危害(試圖危害)人身安全等情節相當嚴重者,足協將停止該隊全體隊員1-3年的參賽資格。
第十條 棄權與罷場:
1、一個隊不參加已規定的比賽即為棄權。參賽各隊在比賽期間,不得自行決定放棄規定的全部比賽,如某隊報名後,在賽前十天決定不參加比賽,罰款500元;如在賽前十天之內或開賽後中途放棄規定的比賽,將罰款1000-2000元。如有特殊情況,經組委會同意批准的酌情給予處罰。
2、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遲比賽開賽時間超過15分鐘的隊,此場比賽則以棄權論處,判對方以3:0獲勝。如雙方一致同意在下一輪比賽日之前進行補賽並於原比賽日當日通知協會,則允許進行補賽,並以補賽結果為準,遲到方罰款1000元。
3、在賽前所有參賽隊的領隊必須到場。領隊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必須在賽前通知大會並委派代理領隊,否則不得參加比賽,如超過開賽時間15分鐘,此場則以棄權論處。
4、一個隊在比賽中罷踢,將判對方3:0獲勝,如在罷踢前,對方勝球超過3:0時,將按最高比分計算。一個隊不服從裁判員的判決無理糾纏,裁判員立即計時,五分鐘不開球以罷踢論處。如發生罷踢事件時,仲裁委員會可決定停止該隊參加下幾場或全部比賽資格。責令該隊領隊進行書面檢查並罰款2000元。如堅持錯誤經組委會上報主辦單位停止該隊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比賽資格,並通報批評、罰款3000元。對於組織罷賽者(含隊員、教練員以及領隊等官員)將根據情節予以不少於6個月的停賽處罰。
5、凡經道德與仲裁委員認定存在"假"、"黑"、"關聯關係"等行為,一律給予取消朝鮮族足球比賽資格或責令存在"關聯關係"足球隊罰款並開除。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要監督裁判員正確執行上述紀律規定。裁判員出示了紅牌,賽後要立即寫出書面報告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在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組委會決定。
第十二條 裁判員由於水平問題犯技術上的錯誤,在比賽後應認真總結虛心聽取各方面意見,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應到有關隊認真聽取意見、吸取教訓(比賽有效、成績不變)。如果屬於明顯的原則性的錯、漏判,應根據情節輕重,停止1-3場比賽的裁判工作。
第十三條 裁判員犯有原則性的錯誤,民眾意見很大,事後又不虛心聽取意見,認真進行總結,經仲裁委員會調查屬實,根據情節輕重,停止該裁判員若干場,以至整個比賽的裁判工作。
第十四條 裁判員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為時,經裁判組報仲裁委員會調查屬實,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五條 如某隊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疑議時,必須寫出書面抗訴材料交大會仲裁委員會並交抗訴費200元。調查結果屬實,抗訴費全部退回。否則抗訴費扣罰。抗訴某隊運動員,代表資格以及比賽作弊等,手續要求同上。如仲裁委員會下達處罰決定後仍試圖私下干涉決定,將酌情追加處罰(追加罰款或增加停賽場次)。
第十六條 為了保證北京市朝鮮族足球比賽順利進行,參賽隊在賽前需交保證金:每隊交3000元 。若在比賽期間未出現任何違犯上述的紀律規定,保證金全部退回。
第十七條 各隊應在每場比賽開始前或結束後立即一併上繳場地、裁判員費用,逾期一周以上者將根據具體情況扣除1~3分聯賽積分。
第十八條 對於一個賽季內紅牌累計數量最多的球隊和罰款額超出賽季比賽保證金的球隊以及內部管理不善、受重大處罰或因受協會處罰等原因而變更名義要求參加聯賽的球隊,足協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具體尺度由除該隊之外的其餘所有賽季參賽球隊代表以及協會相關幹部共同討論。如情節較輕,則允許其參加下一賽季比賽,但需增繳50%~100%比賽保證金;如情節嚴重,則可取消其下一賽季參賽資格。
第十九條 對於違背協會章程擅自參加其它單位、機構組織賽事的球隊,協會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有權根據其具體狀況追加處罰。
第二十條 對於違背協會章程將非常住北京人員選進隊伍、進行上報註冊並參加協會組織賽事的俱樂部或球隊,如經核實確屬事實,足協將對其進行扣除積分、取消賽季成績等嚴厲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系指違反國際足聯《足球競賽規則》和北京市朝鮮族足球協會、主辦單位《競賽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系指違反本辦法所列紀律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市的足球比賽,在賽前必須請當地公安部門參加大會安全保衛工作。對挑唆觀眾、隊員鬧事和參與鬧事者,大會組織委員會要協助公安機關維護賽場秩序、由公安機關按《治安條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朝鮮族足球協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0日起執行。
北京市朝鮮族足球協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