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EEIA),是由北京市境內的生產、經銷、管理、研究教育裝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成立的,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為宗旨,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為教育事業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會員服務;溝通與政府部門、立法機關、會員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北京市教育裝備行業的發展。;在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EE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北京市境內的生產、經銷、管理、研究教育裝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成立的,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為宗旨,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為教育事業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會員服務;溝通與政府部門、立法機關、會員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北京市教育裝備行業的發展。;在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北三條3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本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業改革與發展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受主管部門委託,編制本行業的長遠規劃及實施計畫;

(二) 開展本行業發展的戰略研究,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制定本行業發展的政策及法規,監督檢查行業政策及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 編輯出版協會內部刊物,構建協會網站,收集、分析、發布教育裝備行業信息;

(四) 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進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
 (五)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開展行業統計;

(六) 推進本行業產品質量提高,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企業做好質量認證等工作;
(七) 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技術市場,開展國內外交流考察活動;
(八) 舉辦本行業地方性展覽會;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

(九)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通過的行業規約,對於違反行業規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會員,行業協會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情節惡劣的可建議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十) 針對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按照行業的要求,對本行業有關人員培訓,推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教育裝備生產、經銷、服務的單位;

(二)從事教育裝備管理、科研的單位。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入會程式
(一) 申請者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有關資質檔案;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常務辦事機構向申請者頒發會員證書;

(四) 在團體媒體上公布新會員名單。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受保護。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備案。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批准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團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本行業,熟悉本行業的狀況。

(八) 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審批協會財務預決算及協會的經費開支;
(五) 決定團體重要事項及重要崗位專職人員的聘用;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對會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3年3月20日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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