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排水協會

北京排水協會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九家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正式成立於2007年6月,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水務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排水協會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九家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正式成立於2007年6月,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排水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排水產業政策指導下,溝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傳播交流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收集排水行業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促進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全市排水企事業單位團結協作、共同進步,為加快北京市排水行業發展做貢獻。
目前,協會共有會員單位50餘家,這些單位涉及了在北京城、郊區縣註冊經營的排水設施規劃設計、運營管理、養護施工、大專院學、宣傳媒體及排水設備生產銷售等多個行業,所有制經濟成分涵蓋了國企、民營、合資、股份等多方面。協會現設理事單位和會長、副會長單位兩級領導機構,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排水協會(Beijing sewage/Wastewater Association, BSA 備選:Beijing )
第二條 北京排水協會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北京工業大學建築工程學院、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金州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和北京市順義區水質淨化廠等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排水產業政策指導下,溝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的聯繫,起好橋樑紐帶作用;傳播交流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收集排水行業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促進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全市排水企事業單位團結協作、共同進步,為加快北京市排水行業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協會服務範圍是:北京市城、郊區縣。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水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排水行業發展的理論和方針政策;交流排水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管理經驗。
(二)協助有關部門起草、修訂、編制北京排水行業法規、標準、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
(三)推廣排水行業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排水行業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五)組織各種形式的交流、評比、培訓等活動。
(六)收集、整理、編輯排水行業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在北京地區從事排水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
(三)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經會員單位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並設聯絡員一名;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有以下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水務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可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二)收集會員單位信息、資料,組織編輯交流。
(三)組織、籌備會議和有關活動。
(四)辦理會員單位入會、退會手續。
(五)對協會經費進行管理。
(六) 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四條 會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和聯絡員應向秘書處報告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間內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時,由原會員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理事會批准後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或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選舉監事長,在監事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 出席理事會;
(二)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經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經費由秘書處按本協會“經費管理辦法”管理,並按期向理事會報告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合法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水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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