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農業戶口學生轉為非農業戶口學生的實施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學生可憑本人申請、《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四、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外省(市、自治區)新生,戶口按有關規定辦理,可不辦理戶口遷移。 六、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鎮戶口學生),畢業後可憑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京公人管字[2003]511號
各區縣公安局,教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關於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農業戶口學生轉為非農業戶口學生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二ОО三年五月七日 二ОО三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ОО三年五月七日
關於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農業戶口學生轉為非農業戶口學生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市政府郊區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我市郊區城市化進程,根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為本市部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北京地區的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校2003年1月1日以前招收的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在校生,自2003年4月1日起可自願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農業戶口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監護人)同意,由所在學校填寫統一樣式的《XXXX院校本市農轉非學生名冊》、《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分別報以下部門核對蓋章。學生可憑本人申請、《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1、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分別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和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對蓋章。
2、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對蓋章。
3、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校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由各區(縣)教委核對蓋章。
二、北京地區的普通高等學校(含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校2003年1月1日以後招收的具有本市戶口的新生,入學後不辦理戶口遷移。持本市農業戶口的新生,可自願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農業戶口的學生,在學籍註冊後,經本人申請,家長(監護人)同意,由招生學校填寫統一式樣的《XXXX院校本市農轉非學生名冊》、《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對蓋章。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學生可憑本人申請、《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北京教育考試院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核蓋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三、外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我市新生,入學後按照學校要求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被外省(市、自治區)院校錄取的本市農業戶口學生,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可憑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區)院校錄取證明、錄取通知書、本市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如未報到,一經查實,即恢復原戶口性質。
四、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外省(市、自治區)新生,戶口按有關規定辦理,可不辦理戶口遷移。其他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外省(市、自治區)新生,一律不遷移戶口,學生畢業後均回原生源地安置就業。
五、入學前為本市農業戶口,入學後被開除或退學的學生,所在學校應將學生開除或退學情況函告其入學所在區(縣)公安局,由所在區(縣)公安局通知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學生的戶口恢復為農業戶口。學生在校期間,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勞動教養註銷戶口的,其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後,按入學前的戶口性質恢復戶口。
六、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鎮戶口學生),畢業後可憑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已將戶口遷至就讀院校的本市學生,畢業後的戶口遷移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七、本市新生入學不辦理戶口遷移後,公安機關要加強居民身份證管理和人口了解工作,以適應新形勢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市新生不辦理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京公人管[2001]570號)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錄取本市新生不辦理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京勞社培發[2002]70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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